推进农业现代化须构建“四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即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重构家庭经营主体与社会服务体系、推进合作经 营主体规范与深度融合、抓好企业经营环境优化与市场监管。
新世纪以来,随着城乡发展失衡不断加剧,解决好“三农”问题成为了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要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从中国农业的历史变迁和实践来看,推进农业现代化须构建“四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直接成果,是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发展的主要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对传统的集体经营进行了改革,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在农村确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统”的功能弱化甚至缺失,分散的家庭经营难以与现代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同时也造成了集体资源的沉睡、流失,村庄治理的一系列难题。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开始重新找回村社集体经营,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集体经营模式。新型集体经济以破解农业经营的“统”“分”失衡困局,提升农民参与市场的组织化,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集体所有和股份合作为实现机制,成为当前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代,要从传统经验和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中汲取智慧,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一是根据地方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借鉴先进经验,正确处理好一般和特殊的关系,防止“一刀切”和“一窝蜂”,探索适合自身的集体经营产业和实现形式。二是要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产权明确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明确农民对集体资源的成员权资格,才能激发参与活力。三是要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提高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不仅要科学处理好政经关系,建立现代法人治理机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还要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放与保护、行政与市场、效率与公平、经济效益与政治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重构家庭经营主体与社会服务体系
家庭经营是中国传统农业的基本底色。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后,家庭经营逐渐被生产队所取代。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使得土地集体所有与包产到户的家庭经营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家庭经营逐渐被卷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家庭小农户经营与社会化生产的大市场无法实现有效对接,农产品成本高企、滞销、比较收益不高成为制约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家庭经营前景和地位受到挑战。正因如此,一些人开始主张土地流转,通过将碎片化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并且延长产业链条来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小,土地流转并集中到一定规模的前提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规模。
不过,由于我国人口规模大,虽然已经进入到了城镇化与工业化的中后期,但依然存在大量的农民,加之户籍城镇化的滞后以及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尚未剥离,家庭经营仍然是当前农业经营的主要方式。为此,要赋予家庭经营新的时代内涵,重构经营主体与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问题。一是改造传统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从技能上培养农民的职业素质,提高专业化水平,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从文化上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与现代契约精神。二是健全面向家庭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广泛覆盖、内容多样、专业权威的服务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代耕、代种、代收、代售服务,以及劳务、技术、融资等服务,以服务的规模化和专业分工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提高比较收益。
推进合作经营主体规范与深度融合
合作经营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的合作社是早期农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与人民公社时期不同,当前的合作经营指的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金融合作、生产合作与销售合作。合作经营的孕育具有很强的时代性,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为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制度创新,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大潮孕育了合作经营。这一经营方式将分散的农民、碎片的农业组合在一起,以增加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谈判砝码,既节约了农产品入市的交易费用,也实现了规模经营。不过,合作经营并没有完全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比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商业化而非农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空壳化与异化、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行政化而非市场化,农民契约精神的缺失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合作预期,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合作经营的有序发展。
因此,要规范农业合作经营主体,促进主体间的深度融合。一方面,从法律上和制度上明确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供销社的地位、内涵和功能,引导信用社更好地发挥合作金融对农业的融资功能;严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挂牌、组建与运行,坚决清除“空壳社”与“异化社”,打击套取国家补贴的违法行为;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完善现代组织治理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村供销合作社“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与长效机制,发挥三大合作组织对农业融资、生产、销售的辐射带动作用;以法治建设为抓手,加大对违法与失信的惩戒力度,培育农村法治契约精神,以提升各类农业市场主体的合作预期。
抓好企业经营环境优化与市场监管
以企业为载体实现农业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农村覆盖的时代产物,其根本动力在于工商资本的逐利。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农业开始面向市场甚至面向世界,为农业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在后农业税时代,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三权分置等一系列盘活农村资源价值与效率的政策实践,工商资本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找到了切合点,推动了农业企业经营快速发展。不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工商资本下乡开展企业经营也遭到了一些人的质疑,甚至有人将之比喻为“洪水猛兽”,会导致资本的触角伸向广大农民,加重对农民的掠夺,加剧农村社会的分化。
客观来看,工商资本下乡开展企业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破解农业原始积累不足的难题,快速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组织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监管不当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上述问题。因此,政府应积极承担市场监管者的角色,优化地方市场环境,保持企业经营健康良性发展。首先,加强企业经营的全域设计,以需求为导向,有计划、有条理地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到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力求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双赢。其次,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农业企业发展的特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企业投资者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打消工商资本下乡的政治顾虑和市场顾虑。此外,加强对农业企业经营的监管,严格控制土地用途,警惕资本下乡演变为“圈地运动”;尊重农民意愿,坚决制止和打击权力与资本联合起来与民争利的现象;探索农民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科学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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