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征税。这是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法草案,意义重大,是衡量这一原则践行很好的参考。
十年磨一剑
早在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建议各地对排污企业征收的排污费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由法律保证各项污染费用的收取,以此促进我国污染治理和环保事业的发展。2007年,我国政府首次明确将进行环保税立法。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资源与环境问题被提至更高的层面。而直到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保税法才终于初露端倪。
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施征收排污费制度,虽然收费标准逐渐抬高,征收逐年严格,但一直面临收费弹性大、随意性强的问题。“作为一个地方性收费项目,排污费极易遭遇行政干预。为了招商引资,很多地区对于排污费仅仅是象征性的收取,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从当下形势看,环保税立法可谓恰逢其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白彦锋对记者表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环保税法草案时,常委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环保税法并开征环保税意义重大,十分必要,赞成加快环保税法的立法工作。
“费改税”能改变什么
环保税从整个国家税制结构改革的高度推动发展绿色经济。行政收费并不足以形成高度关联、彼此呼应的经济手段,但“费改税”可以彻底改变这个局面,税收杠杆带动起来的是一系列价格机制的变化,国家税收结构从整体上影响的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
过去,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在排污管理和收费方面能真正做到按章办事的并不多。“如果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将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税款,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排污费制度带来的执法刚性不足等诸多隐患。” 白彦锋表示。
“一旦改为税收体制,地方政府就不能随便减免或者增收,这就避免了排污费在操作上产生的一些地方政府灵活性过大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记者,征收环保税一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一视同仁;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这将从侧面对我国节能减排任务产生有利影响。”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虽然进行了“费改税”,但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设也十分重要,在征税过程中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都必不可少。“此前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它们有具体实践经验,并拥有环境测评的工具与机制,便于环境的评价认定;税务部门则对税收程序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等有全面了解,能够更好地判断企业所缴税费并进行税收监管。”他说。
对企业不是“雪上加霜”
根据环保税法草案,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目前来说分为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而针对收费标准,草案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至11200元。
而对应税主体,草案提出,环保税的纳税人指的是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将纳税人确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同时,草案表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不缴纳环保税。换句话说就是,环保税将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那么,环保税法的出台是否会加重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负担呢?这是许多企业经营者非常担心的问题。对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本次立法是按照 “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以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总体上不增加负担。
对此,记者采访中有半数以上的企业负责人表示,由于环保税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标准基本一致,他们觉得目前需要交纳的税费不会有太大变化,不过也都认为“以后清洁生产和其他环保要求会越来越严格,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但也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主告诉记者,此前由于企业在排污费上享受了很多地方减免政策,一旦实施环保税,那税收压力将会明显加大,他呼吁有关方面在环保税税率方面考虑地区发展差异。
“‘平移’意味着环保税率的设定不以增加税收为目的。通过征税实现清洁生产,才是此次‘费改税’的最终目的和意义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洪岩告诉记者,如果此次征税能促使更多企业提高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并将其视为产业升级的动力,将会让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不是一种“雪上加霜”的负担。
“环保税早期开征范围不宜过宽,既然其重点是进行‘费改税’,初期征税范围可以同样限定在排污费包括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方面。随着新环境问题的出现以及环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应逐步扩宽征税范围。”刘剑文表示,“环保税法在税率上应当从严制定,但也要注重与其他税种间的协调以及地区、行业间的差异。同时,环境保护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单纯依靠环保税难以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环保税的推进过程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人们节能减排的意识和责任,这也是环保税推行的重要意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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