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0年,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比例不低于30%;在京中央企业比例力争不低于30%。
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各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公共机构可自主建设充电设施,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内部充电设施。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对利用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和其他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
原则上,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和专项建设基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保持一致。同时承担多个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将多个单位的项目打包后一并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
相关部门应组织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编制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方案,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力争2018年6月底完成示范项目建设。
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7〕1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中央企业,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联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发挥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加快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为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创造有利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应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发挥各单位示范带头作用,到2020年,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比例不低于30%;在京中央企业比例力争不低于3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各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经济实用、快慢互济”原则,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交流慢充,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快充。
二、做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建设和运维由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投资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补贴与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建设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设改造成本。对供电设施容量紧张的单位,鼓励采取原址扩容改造、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相关停车场产权及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地方相关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在规划参数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支持,为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便利条件。
三、创新单位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主动推进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特点,创新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市场化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公务用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自助共享租赁业务的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相互促进”。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电网企业、有实力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规模化、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
四、采取多种措施为职工充电创造有利条件。各单位应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有效解决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问题,建立健全职工充电电费收缴制度。依托先进信息技术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与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职工的充电体验与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五、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妥善做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推进不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六、加大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公共机构可自主建设充电设施,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内部充电设施。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对利用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和其他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原则上,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和专项建设基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保持一致。同时承担多个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将多个单位的项目打包后一并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
七、优化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结合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对因地制宜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的给予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应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八、建立健全单位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施工与运行维护,全方位提升充电设施安全水平。积极推广充电设施产品责任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充电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九、启动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相关部门应组织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编制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方案,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力争2018年6月底完成示范项目建设。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组织协调,探索创新多方合作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
2017年1月13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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