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中午,医药云端工作室的CSO部落收到群友提供的一组图片,图片上显示的是关于“四川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款单位为四川省医改办,时间为11月24日。
据实施意见显示,四川计划从2016年12月31日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如果图片显示的内容是真实的话,意味着四川大部分地区将推行两票制。
此前,四川省医改文件提出“先在成熟的地方推行两票制”,被一些业界人士解读为两票制在四川遇阻,当时我觉得这是“拐了个弯”,可参阅前文 四川医改拐了个弯:两票制仅在“成熟地方”推行!两票制在各省落地方式会有所不同,但最终一定会推行。
四川有阿坝、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通行不便,物流成本高昂。正因为如此,四川在去年公布的药品采购方案中,也鼓励阿坝、甘孜等区域实施跨区域联合采购。
因此,“成熟地区”显然不包含上述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其他的确的基层医疗机构(这个范围后面应该会有专门的文件来界定,类似安徽对偏远地区的界定)
四川关于两票制的核心要点如下:
1、视同生产企业的三种情况:
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企业(集团)内部仅销售本企业的经营企业(仅限该集团1家经营企业);
进口总代理(仅限一家);
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2、商业配送的一票
厂家到经营企业是一票;
药品流通集团内部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调拨不算一票,但最多只允许开一次发票。
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在两票的基础上再开一票
3、鼓励成都大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即一票制
4、执行细节
发票上列明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清单。销售出库单全部列明所有供货信息: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销售金额等,应与税票付款流向、金额一致。
全流程管理:从生产到医疗机构,经营企业要提供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红章)
商业公司销售药品到医院,必须向医院提供厂家销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医疗机构对采购药品票据进行验收审核,做到票帐货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5、总体评价
总的来说,该方案较为折中,既响应国务院“全面推行”的总体精神,也对配送要求做出了符合省情的规定。
从药品流通的环节看,四川实施意见最多可以4-6票,即生产企业(或进口商、上市许可人)→内部经营企业→商业集团→商业子公司→医疗机构。
如果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则在上面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开一票。即:
生产企业(或进口商、上市许可人)→内部经营企业→A商业集团→商业子公司→B商业集团→B商业的子公司→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如果B商业(与A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自己还有子公司的话,按上述规则,仍可再开一票,总共最多是6票?本人认为规则如果是这么确定的话,厂商尽量要把政策吃透、用足。
仅销售生产企业药品的经营企业视为生产企业,但仅限一家,这明显在之前安徽、陕西的基础上做了补丁(唯一与非唯一,执行效果天渊之别,这在此前的文章中做个分析)
商业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调拨不算一票,但只允许开一次发票,但没规定进销差价(目前为止,安徽、陕西正式方案、宁夏、四川流出方案都没规定),这一点同样关键。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