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泰山路221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鹏 |
成立时间 |
2003-06-25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6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17505343351 |
经营范围 |
发电、蒸汽的制造。一般经营项目:电力设备的安装、技术服务。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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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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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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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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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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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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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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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40000万元 |
-148.74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059.580000万元 |
2514.450000万元 |
-454.87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江苏公正天业会计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6-02-29 |
|
-25.570000万元 |
-25.570000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年报 |
3048.990000万元 |
24.910000万元 |
3024.0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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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兴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2-16 |
评估基准日 |
2015-10-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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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3761.070000万元 |
3761.0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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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254.840000万元 |
270.3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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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677.240000万元 |
1284.64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4693.150000万元 |
5316.09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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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1746.420000万元 |
1746.420000万元 |
|
长期负债 |
1746.420000万元 |
1746.420000万元 |
|
负债总计 |
1746.420000万元 |
1746.42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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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2946.730000万元 |
3569.6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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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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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目前标的企业自2008年已不运转、无业务收入。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精神(苏发改交能发【2007】203号文),应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要求,江苏省需关停68台小火电机组,常州华源发电公司2台机组也在其列。2008年公司与华电集团签订容量转让协议并在2011年将该机组全部出售。故至目前为止本次申报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中,其内部机组和相关设备已经全部拆除。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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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应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7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按照交易所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
3.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当日为股权交割日。本次产权交易标的所附带的权利、义务、损益、风险的转移于股权交割日视为完成,受让方需承担自股权交割日起产权交易标的所附带的权利、义务、损益、风险。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与联交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并由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关的费用、风险和损失,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举牌申请的;(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6)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对于标的企业的审计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所披露的所有内容已完全知晓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受让后产生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并持续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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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7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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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管家桥87号华荣大厦7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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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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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