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沅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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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湖南维胜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10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炳義 |
成立时间 |
2003-09-12 |
注册资本 |
美元 5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36117-7 |
经营范围 |
生产挠性电路板及挠性板的装配以及与此相关的组装类电子产品及上述产自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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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881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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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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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9977.600000万元 |
-1071.160000万元 |
-1093.62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6761.610000万元 |
16276.780000万元 |
484.83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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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3800.910000万元 |
-1842.410000万元 |
-1755.95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178.300000万元 |
13599.900000万元 |
1578.4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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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3-31 |
3382.197000万元 |
78.890000万元 |
53.130000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6845.850000万元 |
16307.880000万元 |
537.96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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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4-19 |
评估基准日 |
2012-06-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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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9472.420000万元 |
9574.7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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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6766.100000万元 |
6349.86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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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1426.090000万元 |
1428.4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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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17664.610000万元 |
17353.0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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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17755.840000万元 |
17755.8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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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17755.840000万元 |
17755.8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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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91.230000万元 |
-402.8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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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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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原股东未放弃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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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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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0.0001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在举牌受让本标的同时,需同时举牌受让湖南维胜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的35%股权项目,且需同步办理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手续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与联交所可按实际损失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
6.受让方如为标的企业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则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须与标的企业的现有股东协商共同订立标的企业的新的合资合同及章程,并获得标的企业原审批机构的批准。
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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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必须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标的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接受采用信托和委托方式的受让。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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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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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长沙市雨花路16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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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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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