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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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26号 |
法定代表人 |
苟伟 |
成立时间 |
1995-12-06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49201.2075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27175132-4 |
经营范围 |
电力、热力新能源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力设备及材料加工、销售、电力技术、管理咨询、电力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及其他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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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4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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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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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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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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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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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63453.319849万元 |
1566.436963万元 |
7528.017429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54943.385992万元 |
90614.772631万元 |
264328.61336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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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1-11-30 |
83100.808231万元 |
-2232.047889万元 |
-1990.933413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384310.464560万元 |
124242.739815万元 |
260067.7247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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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12-19 |
评估基准日 |
2010-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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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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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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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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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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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评估基准日后,2011年3月14日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审议批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金,即减少原股东湖北民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0.53%股权,对应减少注册资本798.7925万元,本次减资已完成工商变更,转让方持有股权由减资前的2.11%变更为2.1143%,详见评估报告及章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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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
其他信息 |
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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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43.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本项目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付款通知书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股权交割后标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其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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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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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2.9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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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114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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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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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