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浙煤矿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杭州市新塘路342号5024-5028室 |
法定代表人 |
颜洪鸣 |
成立时间 |
2012-03-08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79354-X |
经营范围 |
矿业技术开发、矿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7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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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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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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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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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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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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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6317万元 |
-37.905314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4053.435373万元 |
1091.256987万元 |
2962.17838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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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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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129.474200万元 |
129.390500万元 |
3000.0837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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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5-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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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4023.393370万元 |
1036.298667万元 |
2987.09470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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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2-17 |
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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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868.870000万元 |
868.8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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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117.730000万元 |
118.1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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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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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4053.430000万元 |
4474.6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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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1091.260000万元 |
1091.26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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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1091.260000万元 |
1091.26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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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2962.170000万元 |
3383.38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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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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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挂牌底价为人民币2470.82万元,其中标的企业45%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1815.24万元,标的企业655.58万元债权的价格为人民币655.58万元。如果标的竞价成交,则增值部分仅为股权部分,债权部分不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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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青海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55.58万元。
现转让方在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45%股权的同时,一并转让青海分公司对标的公司所持有的债权。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具体为《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第二条: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青海省茫崖镇索尔达坂铜多金属矿、青海省格尔木市窑洞山金多金属矿、青海省格尔木市西大滩东多金属矿、青海省格尔木市西大滩东多金属矿等四个预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证载探矿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标的企业正在办理勘查许可证的延续和变更手续。
第三条第2点: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青海煤炭地质局(青海煤炭地质物探队)、青海中煤地质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了《关于青海煤炭地质局与浙江浙煤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合作相关事宜的函》,重新确认“青海省茫崖镇索尔达坂铜多金属矿预查”项目和“青海省格尔木市西大滩东多金属矿预查”相关当事方的权益比例。本次评估根据上述文件和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东煤炭地质局《关于终止探矿权风险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函》(2013年11月18日),对相应探矿权的权益比例进行了调整:(1)“青海省茫崖镇索尔达坂铜多金属矿预查”项目的浙煤矿业享有权益由60%调整为90%;(2)“青海省格尔木市西大滩东多金属矿预查”项目的浙煤矿业享有权益由49%调整为90%。
第三条第3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青海省茫崖镇索尔达坂铜多金属矿预查、青海省格尔木市窑洞山金属矿预查、青海省格尔木市西大滩东多金属矿预查、青海省格尔木市西大滩东多金属矿预查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以及青海省祁连县大郎沟、青海省祁连县面碱沟、青海省祁连县龙孔大板等三个煤炭调查证,在报告出具日均已过有效期,本次评估中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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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1)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 不低于1000万元,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 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 形式),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举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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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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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中煤实业集团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新塘路342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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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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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