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华 |
成立时间 |
2011-09-23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83193-6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
职工人数 |
32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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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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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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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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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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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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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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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52201.584357万元 |
202201.584357万元 |
500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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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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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8918.272089万元 |
108918.270000万元 |
500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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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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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252181.892395万元 |
202181.892395万元 |
500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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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3-31 |
评估基准日 |
2013-09-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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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243772.050000万元 |
259872.32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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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131.890000万元 |
137.52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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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243903.940000万元 |
260009.8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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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173903.940000万元 |
173903.9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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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20000.000000万元 |
200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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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193903.940000万元 |
193903.9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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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50000.000000万元 |
66105.9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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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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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28%的股权已于2013年12月25日办理股权质押,质押权人为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本次转让的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23%的股权已经获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质押权人同意在股权工商过户的同时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2、截至2014年4月3日,转让方共持有的标的公司8400万元债权。3、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均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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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至2014年4月3日,转让方共持有的标的公司8400万元债权。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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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5205.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4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本次产权转让后的股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缴纳的各项股权变更过户费用及在产权交易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截至2014年4月3日,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8400万元债权。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若成功受让本项目,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将其欠转让方的6900万元债务(8400万元债务的一部分)偿还给转让方指定帐户,并按照《借款协议》支付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之间的连带责任,并指定其中一方为牵头方,负责项目受让事宜,联合受让协议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报名,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报名。
5.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举牌。
6.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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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4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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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江岸区沿江大道89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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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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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