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绍兴市晶华高新彩色纤维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会稽路243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继平 |
成立时间 |
2006-11-15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79557954-5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合成纤维、化纤原料、纺织纱线及其相关原辅材料的开发、加工、制造、销售;批发、零售:机电产品;货物进出口。 |
职工人数 |
1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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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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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5-04-30 |
|
-0.045585万元 |
-0.045585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1352.181419万元 |
12493.742342万元 |
-1141.560923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0-12 |
评估基准日 |
2015-04-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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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8026.360000万元 |
8026.360000万元 |
|
长期投资 |
1600.000000万元 |
1600.17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9626.360000万元 |
9626.52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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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12506.890000万元 |
12506.890000万元 |
|
负债总计 |
12506.890000万元 |
12506.890000万元 |
|
净资产 |
-2880.530000万元 |
-2880.3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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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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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出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五)固定资产拍卖的相关情况:2013年由于国内化纤行业严重产能过剩以及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绍兴市晶华高新彩色纤维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企业停业。绍兴市晶华高新彩色纤维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同在一个厂区内,办公楼和厂房产权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绍兴市晶华高新彩色纤维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和厂房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受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停业影响,绍兴市晶华高新彩色纤维有限公司也于2013年开始停业,且2014年开始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将厂区内所有厂房和设备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处置资料显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在杭州召开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整体处置浙化联及下属企业设备资产的决议》。2015年3月,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对决议中的标的整体转让信息分别在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xztb.gov.cn)、《浙江日报》、《绍兴日报》上进行披露。针对本次实物资产处置,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绍统评报字(2014)第767号评估报告。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3月18日发表了《交易结果告知函》,标的资产-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设备资产、房屋拆除残值及拆除工程最终成交价为人民币5030万元,告知函约定成交价款缴款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前。绍兴市晶华高新彩色纤维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最终处置价以本次专项审计确定金额入账,纳入应收账款科目。(六)长期股权投资情况: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业且相关人员已离职,相关财务凭证等资料无法取得。根据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面为银行存款和往来款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进行了替代程序,取得了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询证函和部分大额的往来款询证函。由于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面构成简单,只有银行存款和往来款,展开评估与按账面净资产评估没有差异。且考虑企业没有相关人员配合的实际情况,本次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按照账面净资产与持股比例的乘积列示。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事项的影响,可以避免对评估结果的误判,有利于正确理解限制条件下的评估结论。”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1.7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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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1.7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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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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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5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