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英德市民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广东省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 |
法定代表人 |
何久强 |
成立时间 |
2002-03-28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46.9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881737558463K |
经营范围 |
矿产品(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金属材料(专营专控金属除外)、建筑装饰材料、日用百货、矿山机械及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5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000000万元 |
-6.00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7.210000万元 |
21.190000万元 |
-13.98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0.000000万元 |
-6.220000万元 |
-5.22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3.210000万元 |
21.200000万元 |
-7.99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6-02-29 |
|
-0.800000万元 |
-0.800000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6.420000万元 |
21.200000万元 |
-14.780000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2-25 |
评估基准日 |
2015-10-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
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
资产总计 |
|
流动负债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标的公司所述土地属于出让方,未纳入评估的范围。
2)标的公司拥有的石灰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9月止。评估认为标的公司所持矿业权已灭失,不属于企业资产货权利,未纳入评估范围。
3)房屋建筑物中列示的各项房屋建筑物均无房地产权证。
4)房屋建筑物明细表列示的炸药库值班室、大口井泵房、车库、新炸药库、配电室、新破碎线矿仓和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中列示的水塔、装车平台、新皮带走廊,标的公司和出让方出具了均无法正常使用的说明。
5)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列示的架空高压线路已报废,电线等实物已无。
6)其余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递交举牌申请后,应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挂牌期满后如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人,则采用协议方式成交,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在挂牌公告期满后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意向受让人所递交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产生最终受让人后,受让人递交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递交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剩余的部分价款须在转让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期限内一次付清。
3.为保护出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利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举牌,即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
(1)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受让手续后(即交付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意向受让人最终被确认为受让人,因为非出让人原因,受让人未与出让人达成《产权交易合同》的;
(5)出现其他违反产权转让相关规则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应是中国境内注册并续存的独立法人或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市场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人不得采用联合受让或信托、委托等方式进行交易及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西增路内协和路1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29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29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