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河北省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军创国际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陈士刚 |
成立时间 |
1995-05-08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40170157-X |
经营范围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及工程总承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工程)设计乙级;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轻纺行业(食品发酵烟草工程)、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城镇燃气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化工、医药、石化、轻工甲级工程咨询、建筑丙级工程咨询业务;A1、A2、A3级压力容器设计;GA1、GA2、GB1、GB2、GC1、GC2、GC3、GD1、GD2级压力管道设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前置审批的除外 )、五金、机械设备 、其他电子产品 、服装及日用百货的销售。 |
职工人数 |
426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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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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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0684.885541万元 |
68.009497万元 |
72.552157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783.634687万元 |
4651.218919万元 |
1132.41576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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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8111.378944万元 |
26.897465万元 |
21.447059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655.387617万元 |
4595.524006万元 |
1059.8636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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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1-31 |
973.622614万元 |
69.848028万元 |
75.768028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4661.055528万元 |
1947.705751万元 |
2713.34977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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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12-24 |
评估基准日 |
2012-10-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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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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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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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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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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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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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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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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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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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2741.660000万元 |
44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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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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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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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20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价款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首期价款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付清。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挂牌交易成功日之前产生的可分配利润归老股东所有,此次转让产生的新股东不参与原利润分配。
4.本项目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后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买人须按竞价方案的规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司或其控股的子公司(均指控股比例51%以上)应在全球工程建设领域最权威的学术杂志ENR“前225大国际承包商”("TOP225INTERNATIONALCONTRACTORS")排名中,最近三年排名前50名的企业。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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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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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285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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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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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