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存在“小马拉大车”的困境。在已有的环保管理体制下,许多人认为,环保责任就是环保部门的责任,环境问题只是环保部门的问题。各地环保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责任多头、责任真空和责任模糊等现象。
一旦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更会暴露出环保工作的软肋,要么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要么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要么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要么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强化和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困局。比如,指导意见要求,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举措将更有效地约束地方党委政府行为,实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另外,通过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健全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强化监察结果运用等方式,有利于解决环保同级监督难、统筹解决难等问题,打破环保工作中地方干预“痼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生态文明体制“1+N”改革方案相继出台,垂直管理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具体实践,调整机构隶属关系只是手段,而落实各方责任才是主线。地方党委政府不可存有环保垂直管理是为自己卸担子的错误认识,要把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