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则温州房产新闻占据了各大媒体头条:温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土地证上写着20年到期,有的人刚花180万买了房,转眼又要掏60万续费,简直是要上天的节奏!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这最重要的财产可不容一点马虎!70年后,我们的房子还属于我们吗?到期后,我们又该做点啥?关于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网上并不少见。
不过,可喜的是,这个问题终于有官方回应了!11月2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南京房地产促进会秘书长张辉对此表示,完全不用担心住宅70年到期之后,房屋会被收回。另外、既然物权法已经明确指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自动意味着免费,收费怎么能叫自动?所以,免费续期的可能性非常大。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其中涉及的诸多内容,比如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问题,比如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等,既和拥有亿万财富的企业家有关,也与普通的工薪阶层有关。意见的发布,将对公民的土地与房屋权益保护释放哪些新信号?以下8个关系所有人的重大问题,中央都有了新说法。
中央顶层设计解决八大产权问题
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
1、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坚持平等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出现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现象。
《意见》明确,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很多政策措施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现,力度空前,对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加强非公有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说。
2、企业特别是民企过去经营不规范问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长期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行为。特别是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甚至影响投资意愿。
《意见》指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说,中央明确历史、辩证地看待过去的不规范行为,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有利于他们安心投资、生活。
3、涉案财产处置随意牵连合法财产: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不管企业涉案性质轻重,一旦涉案动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企业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甚至破产倒闭;处理涉案财物时扩大范围,混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混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等。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4、“新官不理旧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甚至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极端的甚至将外来投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视作“打土豪”的对象;有的调整规划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给予企业必要的搬迁补偿费用。
《意见》明确,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还是你的吗?《意见》明确,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关键意义在于中央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导向,即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6、强征强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少数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够公平合理。
《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孙宪忠说,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要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要让百姓有知情权,以及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7、国资“蛀虫”: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
由于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由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所有人缺位,土地等自然资源由国有企业低价甚至无偿使用。
《意见》提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8、侵犯知识产权成本过低: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创新活力。
《意见》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专家解读
这份《意见》释放出哪些积极信号?如何解读?来看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是如何说的——
对于《意见》的公布,可以聚焦以下三点:
《意见》中表示: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这是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这次的《意见》里面特别强调严格落实执行,这个就很有针对性。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某些阶段,不规范的经营可能是存在的。如果以现在的标准、后来的标准来要求民营企业之前的行为,就很可能出现选择性的司法和执法,对企业主也会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影响,更会使得民众对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有一种原罪的心理认知。如何真正落实,是保证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企业主心理稳定、社会生态、法治环境得以改进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意见》中表示:对于“新官不理旧账”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强调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是不是也要树立政府诚信表率形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无论是从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还是从现代公共治理的方面看,政府跟所有的老百姓一样,都必须要诚实守信,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没有信任的话,就很难有有效的官民合作,这样就使得问题的解决面临非常高的成本。“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过去还是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这一次提出来,我觉得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如何在这方面,按照决定的落实,我觉得是增进我们政府公信力建设所必需的。
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意见》研究后续期法律安排。是不是意味着70年后我们的房产权到底怎么续?要不要花钱?这些问题就要有定论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建设用地,有的地方是30年,有的地方是50年、70年,所以在一些地方,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已经是实践问题。所以在制度建设上,续期必须要有具体的方案。对很多中国百姓来说,毕生所得可能都会投到房产上,这个房产能不能成为恒产,这个就涉及到大家有没有恒心。在心理上,恒心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续期制度肯定要做,并且是要朝着有利于拥有房产的人的心理预期的方向去推进制度的具体化和落实。
中央为何如此重视产权保护?
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对公私财产保护一视同仁,才能使市场经济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可持续发展。
说到产权,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个人房产。实际上,产权不仅包括物权这样的有形之产,其内涵正逐步丰富和扩展。
“现在的产权概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大家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也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
《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由此可见,产权自古以来就是稳定人心、推动社会发展的“定盘星”。
从国家经济运行看,产权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之所在。
国家历来关注产权保护。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上世纪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从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到2007年出台物权法,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仍不乐观,特别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现象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侵犯、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依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易发多发。这些现象都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亟待解决。
“中央文件是切中时弊的,文件的发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具有重要作用。”常修泽说,中国改革开放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时刻,当下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义重大。
我国的房子产权一般有多少年?
谈房屋产权,首先需要普及一下基本概念。所谓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前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永久属于你。而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限制的,一般为40、50、70年。
实际上,现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因为使用年限是从国家出让时开始计算,加上开发周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开发商再囤积一段时间或者几经转手,就更短了。
产权到期以后会怎样?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这个“自动”,不是指“无偿续期”,“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采用自动续期的方式,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在,事情变成国务院的了。然而……国务院至今也没有相关法规出台。不过,上海、深圳这两个城市,均出台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产权到期后,续费不是无偿的。这两个城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设立了以下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该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总之,对于不拆迁的情况,如果产权期限到了,只需交一个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给你重新分配了,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呃……好像跟《物权法》中“自动续期”的表态相抵触了。而且,这则法律条文说得也很模糊,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
既然如此,那地方政府就自己说了算了。温州执行的就是“市场评估地价”,出现了“房价三分之一用于续费”这种情况。但不是所有城市都是如此,深圳、青岛就是当地的“公告基准地价”,一般不过几百块、上千块。
那如果我到期不交出让金呢?
物权法规定,政府不能无偿、强制收回这块土地。那如果到期了居民不交土地出让金,那你就是相当于是在无偿使用这块土地,可以居住,但转让时却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所以,如果你以后想转让、抵押房产,都需要把缺的这土地出让金补上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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