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
为加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保障患者用药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现就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37号)要求,认真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有效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药品“两票制”推行工作,全面梳理和评估在用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对原配送企业不能及时供应的药品,要加强与企业沟通协调,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落实供应保障责任。
对原配送企业不能供应的药品,必要时可协商有关企业建立临时配送关系(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经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至省医药采购平台,切实保障药品供应渠道通畅。
三、对临床必需药品、急(抢)救药品等,经积极协调原配送企业后仍无法供货的,医疗机构可启动应急采购,优先选择能够执行“两票制”的其他药品配送企业,确保药品供应不断档。
各地各单位要完善应急采购预案制度,加强应急采购管理,妥善衔接好应急采购与带量采购工作,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四、为充分满足基层用药需求,开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般乡镇卫生院“挂网药品采购”功能,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药品品种、采购价及配送企业→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挂网药品”流程进行。
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网采购金额比例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10%。
五、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保障供应监管,把保障供应与带量采购、执行“两票制”规定相结合,依据购销合同中配送责任与义务约定,协调并敦促相关企业及时供货。
对不按合同要求供货的企业,根据《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卫药秘〔2016〕315号),予以通报、约谈、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理,并带入下一轮药品带量采购。
六、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是贯彻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风险防范,促进及时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来源: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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