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经由市场导入期转向了快速成长期,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张。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频频出台,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在新能源汽车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产业扶持等政策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方面,国家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产品性能等要求更加全面化和严格化。另一方面,国家也将出台更严格的“补贴”监管流程,在提高补贴标准的同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减少“补贴”。
为了更好地把握市场走势,高工电动车网梳理了2016年新能源汽车的全新政策,并对此进行了解读,希望对业界人士有所帮助。详细政策解读且看下文: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12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对产品准入标准、检测标准、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进行了修订。
高工电动车了解到,在企业准入方面,《新规》对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更加严格化和具体化。
根据业内专家介绍,准入门槛的提高,未来新能源车企的总量将被控制,新建的新能源车企将不超过10家。
而在产品准入方面,《新规》不仅要求企业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还要求新能源车企应掌握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开发与制造方面的技术,同时具备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
另外,在产品检测标准方面,《新规》要求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同时,企业的监控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监管平台对接。
二、《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6月8日,工信部发布了《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对电动客车的防水防尘防水性能、充电安全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总体来说,此次意见稿体现了以下几大亮点:
1、整车应为全承载整体式骨架结构
在几十条标准中,其中的“4.10.1整车应为全承载整体式骨架结构”的相关条款引发业内争议。
一般而言,根据客车车身承受载荷程度的不同,客车车身可概括地分为半承载、非承载、全承载式三种类型。
业界人士认为,一旦《条件》正式颁布,只有采用骨架车身结构和矩形钢管焊接工艺的客车,才能用作电动客车,采用其他技术的汽车企业则面临洗牌。
2、增程式混动客车没有列入标准之中
根据《条件》显示,电动客车主要是大于等于6m的单层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电动客车。
3、电动客车的防水、防尘、防火、安全等性能做了明确规定
电动客车的防水、防尘、防火、安全等性能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应安装远程监控车载终端、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安装断路器和熔断器等。
其中,关于防水方面的规定有:车辆应以小于等于10km/h的车速匀速通过水深大于等于300mm的涉水水池,且涉水距离应大于等于300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约为2min,若水池长度不足300m,需要进行多次,总时间(包括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min。
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min内,按照GB/T 18384.3-2015中7.2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完成测量,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3MÙ
三、补贴:门槛提高,并逐步退坡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显示,补贴门槛提高,而除了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的补贴将逐步退坡。
其中,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到2020年补贴标准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相比2013年-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政策,纯电动乘用车的续驶里程由大于等于80km提升至100km,补贴减少0.6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补贴减少0.5万元。
未来将有三方面调整:
1、研究建立与新能源汽车生产成本等因素挂钩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当降低6-8米、8-10米等纯电动客车车型补贴标准,并改进补贴拨付方法。
2、工信部将提高进入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的条件,对现有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提高补贴产品的先进性水平。
3、推进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粍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同步管理办法的出台,建立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挂钩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机制引导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生产推广。
四、动力电池新国标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搭载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无法获得补贴。
其中,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应按照GB/T31484-2015、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三项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重新检测。
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在申报《规范条件》时,应按附件所列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单体产品检测报告。
五、《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6年4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这预示着低速电动汽车将迎来国家的规范化政策。
六、《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
2016年1月1日,《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全面提升了充电的安全性和兼容性。
在安全性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充电接口温度监控、电子锁、绝缘监测和泄放电路等功能,细化了直流充电车端接口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禁止不安全的充电模式应用。
在兼容性方面,新标准修改了部分触头和机械锁尺寸,同时,交流充电占空比和电流限值的映射关系与国际标准兼容。
七、《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5月26日,国家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由公共平台(包括国家监管平台和地方监管平台)、企业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同时,意见稿指出,企业平台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公共平台需要的参数,终端数据发送频率应不低于公共平台要求的数据采集频率。
而公共平台对企业平台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监管服务,并向车辆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八、《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1月20日,《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2016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其中,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与此同时,通知设定了新能源充电设施奖励标准,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推广量3万辆,奖补标准9000万元,超出门槛部分奖补最高封顶1.2亿元。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7万辆,奖补标准1.26亿元。
九、《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政策》”于2016年初发布,主要运用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分类、贮存、运输、梯级利用与再生利用。
《技术政策》表明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是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其中,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安装在整车上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指系统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其销售给独立电池经销商(整车生产企业售后体系之外)的动力电池。
另外,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负责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设区市至少指定一家回收网点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
更重要的是,《技术政策》明确企业应该建立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建立可追溯体系。同时,鼓励企业进行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
十、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
今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于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2017年正式试运营,2018年正式实施。
具体来看,“碳配额”涉及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核查机构、交易机构、车企等相关方,参与方较多,且信息公开、途径明晰,有利于提升实施可行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参与实时的碳配额交易价格调控,有效控制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速度。
十一、即将出台政策
1、电池管理系统国家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司长李东透露,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动力电池的编码、规格尺寸等标准正在编制、修订,将尽快出台。
2、新能源汽车产业全新的扶持政策
日前,国家财政部表示,财政部将携手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政策,及时提高准入门槛,引领技术进步。同时,适时采取补贴退坡办法,促使新能源车产业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健康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