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评论:“小、散、弱”一直是政府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学者对文化产业发展症结的共识。拆开来看,“小”、“散”是原因,“弱”是结果。正是由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占据市场主体的绝大多数,且在规模上相当分散,才削弱了产业整体的实力与竞争力。然而,在万物互联,信息高速生产与交换的互联网时代,小微企业众多且分散并不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症结,相反这是文化产业升级发展的关键优势。
“小、散、弱”一直是政府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学者对文化产业发展症结的共识。拆开来看,“小”、“散”是原因,“弱”是结果。正是由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占据市场主体的绝大多数,且在规模上相当分散,才削弱了产业整体的实力与竞争力。这一论断实际上包含了这样一种产业认识论或者说是产业发展逻辑:“小”、“散”造成了“弱”。
而我认为,在互联网时代,这样一种产业发展观造成了产业进一步升级发展的障碍,是必须破除和逆转的错误认识。
一、将“小、散”视作产业发展症结是工业思维的体现,并不适用于文化产业
工业发展的核心思想是“产值思维”。在工业发展的逻辑里,只有产能达到一定量级,才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只有产业组织集中到一定程度,才能达到产业发展所必须的结构条件。因此,在工业思维里,做大未必能够做强,但做强一定要做大。
对于文化产业来说,情况则有很大不同。文化产业的内核是创意,创意是文化产业核心的生产要素。也就是说,与工业不同,文化产业的生产要素不是土地、资本而是凝结在人头脑中的创意。
依靠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工业生产势必依赖规模化的组织,因为这类生产要素效率的释放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积聚,这个过程也必须要有管理协调的保障。
而创意的生产往往是“去组织化”、“去规模化”的。同时,互联网工具革命的发展推倒了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加速了信息的制造和流通,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使得创意的生产可以不用借助机构化的办公空间和组织化的行政管理而无处不在、日夜不休。
所以,在万物互联,信息高速生产与交换的互联网时代,小微企业众多且分散并不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症结,相反这是文化产业升级发展的关键优势。
二、“小”为文化产业注入活力,“散”丰富文化产业业态
小微型企业,甚至个人工作室将会是互联网新技术条件下文化企业的主流组织形态之一。
互联网技术革命的成果之一就是极速释放了个人天赋的展示空间与实现机会。互联网的无边界信息制造与交换势必激发无数以个人天赋为基础的创意生产者,这些小微型创意生产者将为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鼓励和支持这类小微型文化企业的发展,不是盲目推动其扩张规模,也不是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将天赋各异且喜好独立创作的小微型创意生产者进行合并,而是从规划和制度上引导、鼓励其专注于IP的生产,即创意知识产权的研发。
由于个人天赋千人千面,基于个人天赋的小微型文化企业势必在组织上呈现分散态势,这恰好是契合文化产业特征与文化消费特点的。
文化产业从产品类型和产品更新速度看,都是对产业业态丰富程度和产品形态多样化要求极高的产业。这是由文化消费的特征决定的。文化消费具有极高的容纳能力,不同爱好、口味的消费者喜好不同类型的文化消费;同时,文化消费还具有极高的变化要求,消费者喜新厌旧的程度远非一般的消费品消费所能比拟,追求新鲜感、陌生感是文化消费的核心特征之一。
三、创新交易模式是保证小微文化企业知识收益和形成“小、散、强”的产业新特征的制度保障
想要发挥文化企业“小微化”、“分散化”在促进文化产业升级发展中的特殊活化功能,就必须形成对“小微化”、“分散化”文化企业构成正向激励的制度设计。
其一是合理化知识产权收益。具备活化产业能力的小微型文化企业是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研发生产的特殊组织。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知识产权侵犯行为进行查处只是文化产业1.0时代的规制制度。当文化产业迈入数字创意产业时代,数字技术深刻改变并在技术可能性上释放文化企业创造力的时候,激发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型文化企业活力就需要更能激励其创造行为的制度匹配,即合理化知识产权收入。
传统工业产业价值链往往由于交易地位的不平等而将处于原材料供应角色的供应商置于产业链弱势地位,不平等的产业价值切割模式造成了供应商交易处境的艰难和自身价值的低估。
以云南民族文化产业现状为例:拥有凝聚几代人历史沉淀的工艺原型、图案设计等原创IP的手工匠人和小型作坊工作室在与拥有大规模制造能力或最终商品品牌的采购商谈判交易中处于绝对劣势,不得不廉价出卖自己的创意,沦为产业链的“超级打工仔”。这种现状显然对小微企业专注创意生产形成了负面激励。
美国的“皮克斯”电影工作室从组织规模上看是绝对的小微企业,但却拥有着超高的品牌影响力和交易溢价能力。“皮克斯”并不完全掌握整个数字动画片的生产、投资和营销环节,而是只专注于人物造型开发、特效制作和故事设计,甚至生产过程中的很多重复性、人力密集型工序都是通过外包的方式委托出去,是典型只做创意的企业,但盈利能力却很强大,“皮克斯出品”这一背书就代表了对票房市场的号召力,也昭示了对产业交易的定价能力。在好莱坞大片的产业协作与交易体系中,剧本创作者是典型的小微型组织,甚至是个体工作室,但并不妨碍编剧成为好莱坞炙手可热的明星,甚至酬金超过导演和演员。
所以说,让小微企业的创意产品在产业价值分配体系中占据应有的合理地位,形成对原创、对天赋的溢价回报,这是激励小微型文化企业发展的基本制度要求。
其二是创新产业交易模式。小微型文化企业合理知识产权收益的实现必须依靠产业交易模式的创新而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达到。创新产业交易模式,就是要深化专业分工,发展交易中介组织,形成新的交易机制。这套交易模式的核心是形成创意与资本(特别是风险资本)、组织化的营销服务机构、规模化的生产制造机构之间合理的分工合作机制和利润分享机制。
回到“皮克斯”的例子,在美国成熟的市场交易模式中,“皮克斯”凭借原创IP与风险投资方、电影发行方、院线方进行交易整合,这套分工明确的交易系统既是最终产品生成的保障,也是IP生产者权益回报的保障。
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经验也说明,初始小微型创业企业的核心创意产品:代码(技术的根本形态)的资本化,是创意与风险资本相结合,使初创企业获得发展资源并持续享有发展红利,激励更多初创企业进行创意研发的根本制度保障。
文化产业,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创意产业是无边界的,产业分工和协作是在全球范围内完成。一个区域的文化产业发展必须要在地理空间上与其它区域形成基于各自优势的镶嵌与对接。以云南文化产业为例,小微型原创者基于自身手工艺的造型创意产品必须与北上广资本密集、组织规模化的营销企业、IP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方能将自身创意的价值进行深度开发,从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讲,这样也就形成了云南文化产业和全国文化产业的接驳。
在机制上鼓励小微型文化企业专注创意生产,并在制度上确保创意能获得合理的知识产权收益,则有望促进文化产业在互联网数字化时代实现升级发展,形成“小、散、强”的新型产业结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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