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文化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纳入管理的网络表演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范围。《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者要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未经文化部批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为外国及港澳台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查处。
今年7月7日,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
一、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
二、加强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络表演活动;
三、对网络表演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12月1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7条,从网络表演的内容、经营、管理单位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保护表演者身份信息。
《办法》还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以下为管理办法通知及全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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