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领导权是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提出的依据及其实质,在某种意义上,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批判责任的体现,既是党和政府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的过程,也是维护主流文化、主流价值的过程。在新形势下,党和政府要主动掌握文化领导权,在正视文化产业发展趋势的同时更需要马克思主义之意识形态指导提供重要支撑,积极主动变革文化领导方式,在积极责任的履行中探寻主流意识形态对时代的回应和正当性的解释。
文化产业遭受“庸俗、低俗、媚俗”指责的尴尬以及主流价值观引导乏力和影响力弱化的现实,不仅迫使我们重新思索文化产业与主流意识形态在当代的关系,更促使我们以新的研究理论来应对现有的“是”与“应当”。
笔者认为,现有的定位与探究已不足以描述两者之间的实际关系,对文化产业与主流意识形态内在凝聚力和社会共识缺失的克服,并不能只是依靠文化产业自身的调整和规范,更要清醒地察知主流意识形态在当今时代的责任和历史使命,全面考量并纠正主流意识形态对文化产业因角色缺位导致的干预不足或是因角色越位带来的干预过度。
然而,主流意识形态责任在文化产业中研究的学理链接缺位,导致的结果却是,主流意识形态理应承担的国民精神培育、民族传统延续等责任在当代社会未能得以有效实现。为此,本文拟从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阐释及现实中探究的困境着手分析,试图以此回应目前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如何以主流意识形态主动的担当、意识上的自觉揭示并把握当今的社会现实。
一、文化领导权: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提出的依据及其实质
在内容上对文化进行理解,文化显然是由一套“主观意见”所构成的。而这些意见的核心则表现为价值观,以此赋予各种事物本身所不具备的各种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不同的思想文化都试图通过话语权的争夺得以建构社会性的话语、规范和制度,而各种文化形式自身也成为了话语权争夺的重要载体。
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方面显现出马克思主义自身的科学性以及话语权争夺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对马克思主义之意识形态指导作用的发挥提出了一系列永久性的命题:如何保持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如何借助各种文化形式更广泛地获得民众“自觉”的同意,如何在精神和道德领域主导?无疑,这种探究的实质则是文化领导权。
“文化领导权”这一术语本身源自于俄国社会主义运动。“普列汉诺夫和阿克雪里罗德在对俄国革命由工人阶级来担任未来领导这点进行战略性讨论时,首先使用了这一术语。”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葛兰西则对此概念做出了进一步阐释,并始终将文化领域上层建筑的自治和功效当作一个政治问题。
在葛兰西看来,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无法通过暴力夺权的运动战方式获取胜利,必须依靠出版社等市民机构通过文化的、非强制性的方式对现有文化加以改造,以此实现“集体意志”的同意,实现政治目的。显然,葛兰西是在革命问题下呈现出这些市民社会机构“斗争利器”的一面,马克思的精神生产批判在葛兰西那里是存而未决的。
而当资本主义历史进入扩张的最迅速和最繁荣阶段时,这些市民社会机构“经济效益”的另一面则成为显性问题。由此,霍克海默以文化工业的描述形成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批判模式,威廉斯基于大众文化的合理和独特性而形成了文化研究学派,鲍德里亚以符号批判形成了消费主义分析模式。
而约瑟夫·奈的“软权力”理论之所有受到西方以及我国学者的青睐,笔者认为,重要的一点则在于奈通过这样温和而暧昧的概念使这些市民社会机构的“斗争利器”以及“经济效益”的两面得以“正当”、“令人信服”地结合,成为国家之间的重要战略问题。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文化与意识形态议题在中国论述的前提并不是巨大的经济变迁,而是政治革命。
因此,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实践来看,我们党一直是在葛兰西意义上争夺和掌握文化领导权的,报纸刊物等文化具体形态承担着重要的意识形态职能。可以说,党的文化领导权构成了党的事业发展的一条重要历史脉络。不同的是,它不是通过葛兰西的“市民社会”,而是通过最广泛的民众实现的。
20世纪初,在运用报刊、研究会等宣传教育方式实现马克思主义传播的过程中,文化已成为了其对政治的独特介入方式,多重文化形式(载体)发挥着激发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以及引领社会思想潮流的价值。但这一时期,文化领导权问题只是在文化生产形式或是载体的争夺上体现。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文艺事业成为了中国革命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的是,我们党开始真正以治国战略的高度认识到文化领导权的重要性,并开始旗帜鲜明地争夺文化的绝对领导权。
这具体体现在:一是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宣传以及革命精神的培育功能,在凝聚文化统一战线为中国革命的开展奠立思想保障的同时,着重解决以什么思想领导的问题。
二是将抽象的社会理想和马克思主义转译成共产党这一现实主体,明确由谁来领导文化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共产党人在艰苦的斗争过程当中,不断锻造形成了共产党人实践性的精神、品质。而这种拟人化的方向性指导精神更是以现实的确证性得到了百姓对中国共产党以及马克思主义的情感认同。这种认同应该说不仅使革命英雄人物成为了文化生产鲜活的文化资源和素材,也使党真正掌握了意识形态认同这一领导权问题的本质。
三是以革命故事、革命歌曲、戏剧表演等形式深化人民群众对党的认同和情感依赖,在革命文艺的大众化、民族化的促进中理解文化领导权实现的途径和载体形式。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对于文化战线运用的成功经验在于将其视为中国总革命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合着暴力夺取政权的政治、军事行动。而这种严峻的政治革命背景也决定着我们党实现文化领导权需要以阶级斗争的方式作为其有力保障。
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们党巩固文化领导权实现的政治目的不再是民族独立、解放,而是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推进以及新中国的建设。综合建国后党在巩固文化领导权方面的经验,这一时期主要是通过以下的方式实现着文化领导:一是通过意识形态管理体系明确文化领导的根本性问题。二是通过文化体制形成对文化发展的外部规约,确定文化领导的具体方式。
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话语表述成为我们时代的中心词汇,文化发展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成为了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正因为如此,如何融合“斗争利器”、“经济效益”成为新时期我党文化领导权建构的核心及难题。而在全球化和社会转型挑战的背景下,我们更是看到了展开当代文化领导权理论研究以及变革文化领导方式的迫切意义。
首先,文化产业的生产逻辑对当代文化领导的方式提出了根本性变革的要求。需要重新审视的是,文化产业的商品和意识形态属性从根本上反映着文化产业与当代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也由此决定着文化产业生产时应当遵循的三重逻辑:第一重,文化产业与社会的关系凸显文化凝聚力的诉求,因而要求文化产业遵照文化逻辑生产,以使文化产业能够发挥出满足人类精神需求、体现文化意义与功能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重,文化产业与经济的关系凸显提高生产力的重要性,文化产业应通过资本逻辑的运作,广泛实现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全社会文明的发达程度。对于现代文化产业而言,资本逻辑的意义不再简单地表现为物质、技术等资本投入后所形成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其核心更在于奠立在道德、文化基础上产业超常规效率的实现。而这一过程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两个重要纬度,即文化产业化纬度与产业文化化纬度的体现。
第三重,文化产业与政治的关系要求文化产业应遵照意识形态逻辑生产,在承担起传播主流价值观、启发教育民众等“文化宣传”职能的同时增强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国际竞争力、争鸣力等。意识形态作为一定统治集团对自己国家精神状况的总体上的自我意识,不仅应对文化产品内容凝练的价值取向、历史文化真实程度等做出有意识的导向,也应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治、经济等背景作出意识形态上的支撑。
显然,文化产业的生产逻辑应是一个“三位一体”的概念,其实质意义就在于:为如何建构、证成和理解文化发展、产业结构、意识形态价值提供充分合理的原则依据和论证基础,更对当下文化领导方式提出了明确的变革要求。
其次,全球化的挑战弱化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全球化的矛盾具体到文化格局问题上,则一面是文化个性与文化主权、民族性与世界性、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发展全球化趋势等议题的凸显,并成为人们不得不去面对的现实。
但另一面却是意识形态普遍失去公共话题的处境。而这些都对主流意识形态在国际上的争鸣力、领导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国内而言,这种挑战则是指中国在积极加入世界通行的制度体系、文化体系和基本观念的总体行列过程当中,外来思潮、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冲击改变着国人对事物的原先认识格局(尤其是对文化产业),挑战着中国社会的意识形态结构,使得当前主流意识形态面临着描述、解释现实以及精神、道德领域权威性的质疑,回避崇高、欲望狂欢、疏离信仰、精神流浪等成为了当前文化产业的普遍现象。
再次,社会转型挑战下文化领导方式的观念滞后、适应性不足。笔者认为,当前的社会转型挑战是指在社会转型这一宏大叙事背景之下,文化的市场逻辑一方面改变了原先文化对人本身的关注方式,呈现出“泛娱乐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也使主流意识形态在发挥现实影响过程当中出现的话语陈旧、内容教条、形式单调等问题进一步凸显。
对于前者,这种“泛娱乐化”现象导致的结果有三个方面:一是麦克切斯尼所提出的“政治疏离”,即公众对于政治漠不关心,政治文化养成以及国民的信仰和独立的公共参与精神不免失去了赖以形成的现实基础。二是文化产品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在经济利润和大众娱乐需求的诱惑下乐此不彼地经营着“次级文化产品”。三是原先对意识形态建设功能的漠视进一步加强,并带有各种“正当”理由,如市场需求、追求快乐。
对于后者,虽然学界以积极的姿态、批判性地对如何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加强文化领导权等问题做出深度回应与反思,但当前主流意识形态在对文化产业发挥影响力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主流意识形态自身话语体系的不适应,其对文化产业的价值引导在现实关怀中缺乏有效的作用机制、对文化产品中价值倾向的敏锐性不足等。
诚如伊格尔顿所言,文化领导权永远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成就,而必须不断地被更新、再造、保卫和修正。在新形势下,党和政府要主动掌握文化领导权,在正视文化产业发展趋势的同时更需要马克思主义之意识形态指导提供重要支撑,积极主动变革文化领导方式,在积极责任的履行中探寻主流意识形态对时代的回应和正当性的解释。
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命题,试图以此对党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在文化产业下进行细化。一是将文化领导权实现所依据的文化工具在产业命题下进行丰富、“修正”。二是将文化领导权实现的途径和形式在产业命题下进行扩展,在娱乐、大众之中融入文化领导的主旨可能要比严肃、正统的教育更加有效。三是拓展文化领导权实现的主体,从而在实践上为文化产业更好发展、马克思主义真正发挥理论掌握群众的实际效果、实现文化领导权提供现实基础。
二、建构、维护、批判: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内涵
如果说作为一个命题或概念,在这之前主流意识形态责任还尚未被提出,并构成文化产业与主流意识形态当代关系发展以及文化领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的话,那么,面对全球化挑战,面对社会转型挑战,则不能不引起对这一议题的认真思考。因此,如何在现实向度中理解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细化、解决。笔者认为,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可具体概括为建构、维护、批判。
建构责任,简单来说即是指在文化产业命题下,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导向作用使文化生产者自觉创作生产出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从而实现建构先进文化、推动文化发展的目的。文化产业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形态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仅应以丰富的产品、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当下多样的文化需求,以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之势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更应促成社会主义文化的积累、发展。而这无疑需要主流意识形态积极主动地发挥影响、导向作用。
具体而言,就是在尊重市场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公众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有效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引导作用,使文化生产者自觉、自信地创作出这样的文化产品: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能体现当代中国的时代和民族精神;既能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又能鼓舞人民群众自觉地参与建构富有广泛影响力的主流文化和中华文化。显然的是,主流意识形态这一影响、导向作用的发挥本身则是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认同的过程。
对于主流意识形态而言,建构责任不仅应体现在主流意识形态对文化产业的影响、建构,还应体现在自身的建构,即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升主流意识形态自身建设的能力。在笔者看来,这一建构包括了意识形态前置和意识形态自律两个维度。
维度之一,意识形态前置。讨论主流意识形态与文化产业之间的议题,首要的当然必须“深刻意识到国家概念所给定的内在制度要求”。[2]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中国语境中发现、设置和研究问题,才能将“中国问题”以及这种内在的制度要求转化为文化产业实际的发展动力。
对于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产业而言,意识形态前置即是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精神和核心价值、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满足的要求前提性、内在性地置于主流意识形态对文化产业引导作用发挥的认识之中,从而确保文化产业能够向有利于中国的利益乃至有利于人类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并以此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在文化产业方面的指导权、主动权、话语权以及行动的服务监督,尤其需要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应对文化失范以及各种意识形态冲击的抵制能力。
维度之二,意识形态自律。应该指出,主流意识形态自我批评和时代更新问题理应是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关键问题。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反思,无疑已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不同时代命题之下永葆生命力、增强吸引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民群众对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并转化为实践的重要前提。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理解首先则是对主流意识形态自觉认识和行为的一种肯定,即是指一个国家、一个政党对于主流意识形态在文化建设形态上的觉悟和觉醒,包括对主流意识形态发展历程与所处具体情境的深刻认识,对文化产业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等责任的主动担当等。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意识形态自律即体现为主流意识形态对其影响、介入的空间做出自觉认识,“对极端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性的庸俗化泛滥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预案处置姿态”,以此科学地建构起文化产业与主流意识形态关系之间的良性结构,恰当地为文化产业的体制调整、发展等提供更多的意识形态维度支撑,并防止因主流意识形态的过分渗透而造成对文化产业的伤害。重要的是,只有在意识形态自律的前提之下,意识形态前置才能被人们更有效地接受和认同。
维护责任,即是指文化生产者、传播者以及市场监管主体自觉、自信地肯定与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时代精神以及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文化,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各种支撑。
对于主流意识形态而言,其对文化产业的责任体现不仅是发挥引导作用以此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更应肯定、推介其中所呈现出的优秀作品、主流价值观等,以形成广泛的参照、教育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氛围。在此意义上,文化精品战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则是这一责任实现的典型佐证。事实上,文化精品打造的过程,既是对主流文化、主流价值观塑造的肯定,也是对主流文化与主流价值观的进一步推动,而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则是我国文化广泛参与世界文明对话,形成多层次对外交流的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上,虽然中华文化被世界所认识和推崇,但是在“国际性”的命题当中,“中国性”的文化性格依旧在文化产业当中告缺。面对西方文化产品强势的价值渗透,文化生产者、传播者总是在西方他者的理解当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筛选着文化产品当中的价值观,以此获得“国际”的肯定、票房的攀升。面对这样的尴尬,主流意识形态无疑应承担起其维护责任,在建构自身文化发展的同时主动使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以此“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共同维护文化多样性”。
“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上,党和国家目前主要是推动文化事业单位来承担,通过国家组织、财政拨款等方式加强文化事业单位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其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方面也应做出应有的贡献:合理开发、使用、宣传优秀传统文化,配合文化事业单位在这一方面的作用发挥,并在合理范围内促使优秀传统文化在产业价值上的转换。如果说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上,文化事业单位起到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作用,遵循保护利用、普及弘扬并重的原则,那么文化产业则通过大规模复制、生产的方式起到普及与弘扬的作用。
批判责任,即是指党政部门等多方力量主动地对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低俗”、“庸俗”、“媚俗”现象以及消解当下健康价值观的倾向保持一定的敏锐性,并进行坚决的批判、抵制。文化产业多样性的发展离不开宽松的意识形态环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偏离主流文化、主流价值观的倾向、现象等,主流意识形态丧失应有的批判、抵制功能。在某种意义上,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批判责任的体现,既是党和政府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的过程,也是维护主流文化、主流价值的过程。
三、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显然,无论是在具体现实基础还是国际战略的意义上对上述责任进行阐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主流意识形态责任在文化产业发展中诉求的基础和探究的努力都已发生。责任的揭示不仅在理论上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文化产业与主流意识形态的现实境遇,丰富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理论,更在实践上为文化产业更好发展、马克思主义真正发挥理论掌握群众的实际效果提供现实基础和操作图式。
但随着对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进一步追问,这一议题又面临着这样的困境:或是满足于责任理论提出的瞬间宣泄,继续延续“紧密结合”、“加强”等经验性和政治性话语;或是在建构马克思主义权威模式的过程中,将责任导向强势;或是以西方理论反思当今中国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同时,将其滑向单纯的道德责任或仅理论上的思辨。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这种困境与挑战至少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第一重困境,是在理论意义上还是在实际意义上重写正当性表述问题。笔者将此问题作为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困境与挑战之一,是基于意识形态实际认同方式和在政治上的功能与理论探究的天然差异性。应该指出,这里的理论意义上的重写并不是指脱离实际的乌托邦式的应然建构,而是简化复杂问题在理论上对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前景”进行描述、说明和规划。其目的在于,通过“描述”展示出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内容,包括“是什么”、“意味着什么”、“应当成什么”的意义追问;通过“说明”对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探究的可能性和脉络进行逻辑上的阐释;通过“规划”指明责任的建构之路。
这种理论意义上的方式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就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现实操作而言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忽略或是有意规避主流意识形态权力问题和为政治合法性塑造信仰权威功能问题的“应当”很难成为真实的向导。难以驾驭的现实是,主流意识形态在履行历史性的责任时注定要将文化产业变为受控制的对象以及宣传的工具。而如果在实际意义上展开这种责任的论述,则必定要在政治合法性框架下展开谋划的技术论证。这种方式不仅颠覆了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长久的接受方式,而且极其容易使主流意识形态陷入对自身合法性的反复论战中,马克思主义也会从信仰层面转为实用主义的政治技术。
第二重困境,重写的方式是意识形态话语模式,还是道德责任模式。虽然人们一直在某种意义上对意识形态话语模式进行批判,也极力摆脱,但笔者认为这种“具体设计和规范人类历史目标的‘宏大叙事’”模式在文化产业中却又是必须的,值得商榷的只是明显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性痕迹和生硬的意识形态管理模式,需要改变的是“紧密结合”、“加强”、“必须”等政治话语系统简单的套用和强加。
因而,笔者对于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现实向度解读和实质的把握均是在此模式下进行的,这不仅是由于宏大叙事模式能更好地体认主流意识形态和文化产业关系对于中华民族、对于世界的意义,而且是因为如果放弃了这种对日常生活的关注和干预,则将使一个国家丧失理解和满足公民文化需求和欲望的能力。但这并不能消除责任依照意识形态话语模式构建遭遇的挑战。
这种挑战一方面来自于人们对意识形态话语模式的担忧。我们意识到,对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思考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式微的现实和要求全面介入当代世界社会关系的期待。这种期待能更好地增强我们在文化建设方面的自信和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话语权威的现实影响力,但也有可能导致过于强势化的结果,最终在强势话语路径的依赖中“惯性”地决定着其行为和选择。
另一方面主要是来自于文化产业渴望在意识形态话语模式外找寻更为丰富表达的诉求。事实上,人们对于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揭示的担忧似乎不全是严格意识形态等级秩序形成的可能性,更多的是对主流意识形态责任如何扩大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最优化的拷问。
或许正是基于上述困境的思考,道德责任模式成为重写方式的另一种可能性。我们必须承认,人们对于主流意识形态责任在文化产业语境中的呼吁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主流意识形态理应为实现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美好期待和道德上的理想性与目的而努力,并主动对自己的过错或过失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显然,道德责任模式重写的方式将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与道德评价联系在一起,其目的在于通过人们的认同和“重叠共识”更好地敦促主流意识形态履行应有的责任。这无疑是符合人们的愿望和诉求的。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责任性制度缺位下谈论伦理意义责任的自觉与应为是苍白和无力的,尤其是当“阶级的政治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的灌输思想依旧是主流意识形态责任履行的依据时,这种道德评价就显得既无力又单薄。
第三重困境,重写标准是主流价值观影响力扩大还是文化产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显然,无论是在理论意义上还是实际意义上,无论是以意识形态话语模式重写还是以道德责任模式重写,都涉及到主流价值观和文化产业孰轻孰重的问题。就主流意识形态和文化产业历史进程而言,文化产业的各种业态一直是在“革命宣传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政治功能性定位中被理解的,其理应符合主流价值观的逻辑,主流意识形态也理所应当地为此承担无限的责任。
但随着文化产业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这种“理所应当”不仅遭受质疑,更将政治角色和经济角色的矛盾内化为主流意识形态与文化产业关系的困境。如以主流意识形态影响力扩大为重写标准,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文化产业的产业属性,其中也充满了反讽和抵抗;而如以文化产业经济效益增长为标准,虽使经济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文化安全、国民信仰等结果也是可预见的,人们对于当今主流意识形态不作为态度的指责也是基于文化产业追求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忽略了社会效益的现实。
当然,不仅意识形态的这种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结果上无法清晰的辨明,而且这种非此即彼的标准二分法也是不具有现实意义的。应该说,主流意识形态重写标准面临的挑战应是如何弥合不同标准之间的鸿沟,从而找寻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第四重困境,如何理解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应然诉求与现实的差距。
这一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共文化精神的诉求与马克思主义公共性视域的或缺。从根本上说,主流意识形态责任在文化产业“新启蒙”主题的置换中诉求一种公共文化精神,目的在于提升公众主体意识和公共性格,加强各方力量对主流意识形态责任行使的有效评价和监督。但显然文化产业的各种业态以及主流意识形态自身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文化产业现今关注的问题从未从国际影响、经济增长上移开;主流意识形态对文化问题的着眼点依旧是“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主流意识形态一直强调的“集体主义”等价值信念,却依旧无法使作为现代性实践和反思诉求的公共文化精神或是说“公共性”信念在中国民众中自觉确立。
第二,各意识形态主体的自觉自为与现有意识形态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主流意识形态责任不仅赋予了责任主体应有的位势,更将个人、家庭、社区、学术团体、各类非营利组织机构、政府等以主体性之势纳入主流意识形态的生成机制内,各意识形态主体需要更为主动的自觉自为。但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却是各意识形态主体对这种自觉自为并没有相应的认识,对各级党委宣传部的大众传播形式和基层政工人员进一步放大、融入、约束的意识形态传统两级管理体制依旧过分依赖。
显然,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困境及其反思是在主流意识形态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过程中展开的。虽然这种探究使问题更为复杂,但也正是这种复杂的揭示使我们意识到,这一议题回应的关键在于如何经过冷静、深入的分析而具体建构主流意识形态责任,从而实现对内的国民文化消费的满足和对外的国家文化形象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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