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海南富岛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东方市大田乡) |
法定代表人 |
周凡 |
成立时间 |
1999-06-29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24.75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农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0889333-4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热带作物种植,禽畜饲养(奶畜除外),果蔬初加工、经销与出口,新品种化肥、化工原料销售(专营除外),农化咨询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 |
职工人数 |
2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4% |
2 |
李邑 |
4.41% |
3 |
唐向阳 |
3.84% |
4 |
庄玉文 |
3.72% |
5 |
吴铁军 |
1.75% |
6 |
尹刚 |
1.26% |
7 |
刘俊雁 |
0.83% |
8 |
李达夫 |
0.19%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52 |
34.14 |
34.14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457.27 |
52.57 |
404.7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3-31 |
0 |
-3.92 |
-3.92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470.14 |
41.31 |
428.83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7-24 |
评估基准日 |
2011-12-31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457.26 |
1214.67 |
负债总计(万元) |
52.57 |
13.48 |
净 资 产(万元) |
404.69 |
1201.19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08.9996(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提请意向投资人注意: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同时纳入评估范围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2、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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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东城区[110101]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孟飞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41564.978255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石油石化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749-2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4%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04-3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决议类型 |
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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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009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应按挂牌价格的30%支付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100%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4、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现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财务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委托及信托方式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2.7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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