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邯郸冀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55%股权 |
标的名称 | 大唐邯郸冀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55%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277 | 挂牌价格 | 216.3425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中国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09-2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0-30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河北省-邯郸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大唐邯郸冀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马电路南) | |||||
法定代表人 | 程纪奎 | |||||
成立时间 | 2012-10-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49400-1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供热设备租赁、为供热用户服务。** | |||||
职工人数 | 9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 | 55% | ||||
2 | 河北茂祥燃气输送有限公司 | 40% | ||||
3 | 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6.11 | 58.84 | 44.1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23.33 | 2779.2 | 344.13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8-31 | 181.2 | -12.54 | -14.4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097.06 | 2767.41 | 329.6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9-10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3-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885.71 | 2913.75 | ||||
负债总计(万元) | 2520.4 | 2520.4 | ||||
净 资 产(万元) | 365.31 | 393.3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16.342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 冀南供热公司与盛世凤凰城小区和泰丰经典小区签订入网协议提供供热服务,但两用户尚有531万元管网建设费尚未缴纳,上述款项企业尚未开具发票,未入账,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对上述款项也未考虑。 2. 因冀南供热公司管网工程2013年12月方投产供热,截止评估报告日尚未取得政府部门对于居民供热相关补贴,也未获得邯郸市对于居民供热补贴的相关政策,故本次未对居民供热补贴进行预测。 3.因存放地点的限制,对于埋藏地下的管道等无法现场勘察,评估人员主要通过对企业资产管理的调查、资产形成时的原始凭证、设计图纸、竣工决算等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查了解来判断该类资产的现状。 4.其他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北省[130000]石家庄市[130100]市辖区[130101]石家庄市槐安东路6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新农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198.5592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64105-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10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16.342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4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具备受让资格并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不得使用含有“大唐”字样的商标及相关标识和文字资料,不得使用“大唐”进行对外宣传和任何商业推广活动。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原来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同意标的企业认可并履行本次股权转让之前标的企业对外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4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