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五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9.23%股权 |
标的名称 | 武汉五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9.23%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792 | 挂牌价格 | 12.85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8-2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9-18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五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271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景照 | |||||
成立时间 | 2003-12-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2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13385-6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5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 19.23% | ||||
2 | 余超英 | 5.77% | ||||
3 | 舒艳 | 5.77% | ||||
4 | 陈建华 | 3.85% | ||||
5 | 崔玉泉 | 3.85% | ||||
6 | 廖毕洲 | 3.85% | ||||
7 | 邱双喜 | 3.85% | ||||
8 | 王德明 | 3.85% | ||||
9 | 王定都 | 3.85% | ||||
10 | 王勇 | 3.8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46.39 | -28.85 | -28.1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2.21 | 244.09 | 68.12 | ||||
审计机构 | 湖北天元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7-31 | 456.3 | -0.41 | -0.3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86.31 | 218.53 | 67.7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7-28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30.11 | 230.14 | ||||
负债总计(万元) | 163.34 | 163.34 | ||||
净 资 产(万元) | 66.77 | 66.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8456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湖北省[420000]武汉市[420100]东西湖区[420112]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019号 | |||||
法定代表人 | 程腊春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524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7767230-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9.2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9.2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852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2.8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书面退还保证金申请,北交所在收到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除保证金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标的受让后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过户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621号)及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2-00253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转让方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予以盖章确认。意向受让方被正式确定为受让方后,《产权交易合同》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②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正常经营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附件:产权交易合同(参股股权).doc
《产权交易合同》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