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股权 |
标的名称 |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376 | 挂牌价格 | 3393.6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1-1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2-16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 |||||
法定代表人 | 尹庆军 | |||||
成立时间 | 2011-11-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8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8580958-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无 | |||||
职工人数 | 66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 ||||
2 |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 | 19.5% | ||||
3 |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9.5% | ||||
4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12%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163.72 | -3171.57 | -2682.0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537.13 | 205.16 | 7331.97 |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9-30 | 77476.65 | 2182.82 | 1392.5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16451.42 | 7242.24 | 9209.1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0-20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537.13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205.16 | - | ||||
净 资 产(万元) | 7331.97 | 2828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393.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丰台区[110106]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院2号楼212室 | |||||
法定代表人 | 贺同新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200-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200X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393.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共同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78.72万元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北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或以低于挂牌价格报价的;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受让资格、受让后使得标的企业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等)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核准,《产权交易合同》不具备生效条件,该意向受让方无权要求北交所返还保证金并同意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再次公开挂牌转让,并承担再次挂牌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如再次转让的成交金额低于本次成交金额的,差价由其承担并支付。该意向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在扣除差价和所有相关费用后的余款,将由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汇出的再次挂牌转让的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给该意向受让方。如再次挂牌转让的成交金额高于本次成交金额的,超过部分该意向受让方无权主张,该意向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在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后的余款,将由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汇出的再次挂牌转让的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给受让方;(2)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北交所将交易价款于交易价款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予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为境内企业。 2、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意向受让方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意向受让方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5、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含关联方)如受让本次股份后导致其所持标的股权合计超过5%的,还需要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6、本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受让方式,但不得采取委托或者信托的方式举牌;如采用联合受让方式,则联合受让体中每个主体均需满足受让方资格条件要求,同时对本次受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78.72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