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地集团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标的名称 | 中冶地集团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913 | 挂牌价格 | 1103.24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11-06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12-03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冶地集团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通州区翠屏西路104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清 | |||||
成立时间 | 2002-09-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64499-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专业承包;租赁建筑设备(不含起重设备)、仪器;地震灾害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2.07 | -12.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06.43 | 10.25 | 496.18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7-31 | 0 | -9.38 | -9.3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86.82 | 0 | 486.8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0-27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7-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486.81 | 1057.85 | ||||
负债总计(万元) | 0 | 0 | ||||
净 资 产(万元) | 486.81 | 1057.8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57.8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现有房产位于通州区翠屏西路104号,已出租给北京醍醐堂科技发展公司作为经营办公场地使用,租赁期从2015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止,年租金22万元整,租赁保证金5万元整租赁合同并无限制性条款。租赁合同存于北交所备查。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通州区[110112]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 | |||||
法定代表人 | 崔文志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547.35504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6516780-6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400006022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103.2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200万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北京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三个工作日内将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基金和委托方式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