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吴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 |
标的名称 | 国电电力吴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889 | 挂牌价格 | 30363.273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中国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11-02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11-27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电力生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电电力吴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银平公路东侧) | |||||
法定代表人 | 邵华 | |||||
成立时间 | 2009-07-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134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生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24180-8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期为七年:自2009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5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9996.67 | 49332.67 | 20664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9-30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35998.87 | 104384.87 | 3161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0-27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08797.01 | 112044.35 | ||||
负债总计(万元) | 80083.01 | 80083.01 | ||||
净 资 产(万元) | 28714 | 31961.3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0363.273(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灰场土地位于银平公路西侧、侯桥330kv变电所北侧,土地面积23,194.8平方米,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标的企业已就该宗土地与吴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是在假设上述委估资产产权最终归属于标的企业,不存在产权纠纷的前提下进行评估作价的,未考虑后期可能发生的土地相关费用支出。 2.2010年5月10日,标的企业与首钢总公司签订《关停指标购买协议》,有偿购买其204.1MV小机组关停容量指标,用于调剂国电电力建设“上大压小”热电项目工程。204.1MV小机组关停容量指标账面价值128,610,000.00元,预计在经营期内摊销完成。因企业尚处于基建期,按核实无误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 3.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共欠转让方借款为19,453.5万元。 4.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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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辽宁省[210000]大连市[210200]市辖区[210201]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飞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965039.7845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1837356-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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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0363.27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当日向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交纳91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核,即具备受让资格并视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进入竞价程序后,未参与竞价的;(3)在竞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5)未履行其相关承诺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关于标的企业欠转让方19,453.5万元借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与转让方和标的企业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在《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借款及相关利息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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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挂牌期间任一时间点不低于挂牌价金额的银行存款资信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出具日期应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基金和委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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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1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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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