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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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1号) |
法定代表人 |
梁强 |
成立时间 |
2006-09-27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60999-0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对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制油、煤化工、建材、铁路等行业投资开发;经营火力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可回收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凭资质证经营);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在资质证范围内经营);热力的生产和供应(分支机构经营);煤炭零售经营(分支机构经营)。 |
职工人数 |
4997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50% |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376822.57 |
-27406.47 |
-24696.55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337358.74 |
1595585.98 |
741772.75 |
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10-31 |
314536.49 |
-9901.17 |
-9827.44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2333586.47 |
1601641.16 |
731945.32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1-27 |
评估基准日 |
2013-06-30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2287441.73 |
2391668.48 |
负债总计(万元) |
1616150.34 |
1605806.53 |
净 资 产(万元) |
671291.39 |
785861.95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92930.98(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提请各意向受让方关注标的企业评估报告中关于诉讼事项,房屋土地产权瑕疵事项,担保、抵押、质押事项,子公司借款及抵押担保事项的特殊事项说明。
2、在本项目转让的同时,标的企业正在进行玻璃沟探矿权及黑岱沟探矿权相关资产包的转让。
3、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4、转让方已将备查文件交予北交所,意向受让方应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其格式由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领取或自行下载)后方可查阅。
5、转让方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鉴于标的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经营电力、煤炭、热力供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意向受让方在内蒙古自治区当地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具备在内蒙古自治区进行投资及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的相关经验。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8号 |
法定代表人 |
乔保平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决议类型 |
其它类型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9300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后续交易程序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2、挂牌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有权在竞价前要求各意向受让方交纳10000万元竞价保证金。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①交纳竞价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②在竞价程序中不报价或以低于项目挂牌价格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3、转让方持有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共计本金人民币82.18亿元,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前负责落实标的企业偿还对转让方的债务本金及利息,计息期限截止到还本付息日,计息利率按照约定利率(6%)计算。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若已支付保证金的,则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并同意北交所在收到产权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企业已完成尽职调查,充分理解《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按现状进行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相关情况为由要求转让方对其进行赔偿、补偿。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应对以上1至5条交易相关条件出具书面承诺。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存续并具备良好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的法人机构。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2012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交纳金额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附件:保密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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