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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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西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67号中核大厦B座11层) |
法定代表人 |
姚秋明 |
成立时间 |
2008-09-02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7224.49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研设计及技术服务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25292-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余热利用领域的技术研发,节能技术研发,技术交流与推广,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投资业务。 |
职工人数 |
27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51% |
2 |
张英辰 |
17.07% |
3 |
郑硕果 |
13.12% |
4 |
北京力拓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11.26% |
5 |
新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81% |
6 |
李彦凯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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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153.53 |
-153.48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25165.63 |
5590.32 |
19575.3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8-31 |
0 |
-261.83 |
-261.84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20412.74 |
1099.27 |
19313.46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05 |
评估基准日 |
2013-07-31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20440.72 |
80236.25 |
负债总计(万元) |
1099.34 |
1099.34 |
净 资 产(万元) |
19341.38 |
79136.91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0359.8241(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标的企业多个在(筹)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相关的主要合同清单已提交给北交所备查,意向受让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即可查阅。
2、意向受让方拟通过尽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及下属子公司所签署的主要合同、标的企业及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其他一切合同,标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存在的《股份转让和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在签署《保密承诺函》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向转让方提交符合受让资格条件1、2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尽职调查后书面承诺已对上述重要文件的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并在受让股份后承继转让方在该等重要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根据标的企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3月28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标的企业已就本次转让行为告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广东省[440000]深圳市[440300]福田区[440304]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西深圳科技大厦801、803 |
法定代表人 |
陈遂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5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研设计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23869-8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694-X |
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市能之汇投资有限公司 |
决议类型 |
其它类型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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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40800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首付款应不低于成交价格的60%(含保证金),并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受让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 4080 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上述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以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首付款应不低于成交价格的60%(含保证金),其余款项受让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受让方采取银行履约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履约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银行应在收到转让方违约书面通知后无条件支付所要求款项,且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本项目剩余交易价款支付期限)。
5、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同意由北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格的60%, 含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1)股份交割日后,标的企业员工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与标的企业双方继续履行。(2)在生产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标的企业的薪酬制度和职工待遇自股份交割日之日起保持一年内不变。(3)于股份交割日后,对选择解除与标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员工,标的企业应按照届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项目股份交割日是指产权转让完成之日,即甲乙双方将股份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主管机关向标的企业颁发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股东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7、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已对标的企业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已经充分理解《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全部内容,认可标的企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已签署的全部合同、标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签署的重要文件等)。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材料,即视为就该等披露事项、标的企业现状无条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的权利主张,意向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对其进行赔偿、补偿或要求调整转让价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意向受让方应为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企业(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公示信息页并加盖公章);
2、截至2012年12月31日,意向受让方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2012年度盈利(以2012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法人组成联合受让体参与本项目受让;
4、意向受让方为联合受让体的,其中一方应完全符合上述1、2资格条件,且其受让比例不得低于标的企业全部股权的26%(含本数)。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80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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