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62%股权 |
标的名称 | 内蒙古中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62%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557 | 挂牌价格 | 9824.5634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1-2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3-02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中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 |||||
法定代表人 | 刘长明 | |||||
成立时间 | 2010-04-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6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84226-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焦炭、矿石批发等。 | |||||
职工人数 | 22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 | 62% | ||||
2 | 鄂尔多斯市乾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38%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452.31 | -452.3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835.17 | 27.78 | 15807.39 |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11-30 | 0 | -181.92 | -181.9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5762.01 | 136.53 | 15625.4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1-13 | |||||
评估基准日 | 2014-11-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5762.01 | 15982.6 | ||||
负债总计(万元) | 136.53 | 136.53 | ||||
净 资 产(万元) | 15625.48 | 15846.0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824.563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挂牌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顺义区[110113]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方华超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89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82473-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648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 |||||
决议类型 | 其它类型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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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824.563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947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17:00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扣除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交易(竞价)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竞价)服务费的;⑤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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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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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947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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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