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
标的名称 | 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545 | 挂牌价格 | 959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01-2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2-15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医药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21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玉栋 | |||||
成立时间 | 2006-09-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98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医药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09741-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体检科;技术推广服务;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经济贸易咨询。 | |||||
职工人数 | 77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国际医药卫生公司 | 51% | ||||
2 | 北京天之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1.85% | ||||
3 | 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 | 13.18% | ||||
4 | 杭州夏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3.97%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503.93 | -1796.04 | -1860.1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505.2 | 971.94 | 11533.26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11-25 | 5875.7 | -1629.85 | -1635.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0713.04 | 229.73 | 10483.31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2-30 | |||||
评估基准日 | 2014-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0679.28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205.74 | - | ||||
净 资 产(万元) | 10473.54 | 179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12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二条特别事项说明: 1.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运输设备中,一辆号牌号码为“京Q18X67”的别克牌SGM6520ATA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姚猛,但被评估单位承诺产权归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2.国药阳光京朝(北京)门诊部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运输设备中一辆牌照号为京P5EV10的力帆牌LF7162F轿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姚猛,但被评估单位承诺产权归国药阳光京朝(北京)门诊部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3.根据《关于北京现代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并购协议》,中国国际医药卫生公司完成收购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进行第一期增资,股权比例达到51%。待第一期增资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第二期增资,增资款为6367.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据转让方介绍,由于原股东补充承诺义务尚未完成,按照补充承诺中国国际医药卫生公司第二期增资6367.5万元时间向后顺延,时间至原股东补充承诺义务圆满完成。此次中国国际医药卫生公司转让股权约定如下“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承继对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期增资6367.5万元人民币”。 4.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安华桥门诊部于2014年11月开始正常营业,其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中。 5.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店(东新路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二、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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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国际医药卫生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粲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1083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医药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946-7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5888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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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59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需交纳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竞价程序,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若成功受让,则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成功受让,则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该意向受让方账户。 3、若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意向受让方不应价或低于挂牌价格报价的;(4)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出现网络竞价规则中规定的竞买人违约的其他情况;(6)出现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有关规定或出现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股权转让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承继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第二期增资6367.5万元人民币的义务。 6、意向受让方保证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标的企业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国药”字号,不得使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的商标,不得使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医药集团”、“国药集团”、“国药”、“SINOPHARM”、“中国国际医药卫生公司”、“国药国际”等字样进行宣传,并将标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门诊部及网站内所有载体含有的上述商标、字样予以清除。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标的企业依法继续与原有职工履行原有劳动合同,变更标的企业名称后,依法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意向受让方需同意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10、意向受让方应全面接受上述规定,并就此出具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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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挂牌期间任一时点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金融机构出具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的,证明时间须为挂牌期间同一时点。 3、本项目不接受委托、信托或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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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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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