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松江湿地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33%股权 |
标的名称 | 哈尔滨松江湿地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33%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475 | 挂牌价格 | 87.8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2-1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1-15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黑龙江省 | 标的所属行业 | 旅游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哈尔滨松江湿地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黑龙江省(道里区西十四道街4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殿春 | |||||
成立时间 | 2011-01-1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旅游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42069-4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旅游投资、开发、策划;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客运港口经营;游览景区管理;船舶修理;房地产开发经营。 | |||||
职工人数 | 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66.67% | ||||
2 | 哈尔滨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32% | ||||
3 | 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 | 1.33%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66.17 | -156.1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304.89 | 640.54 | 6664.34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11-30 | 0 | -107.98 | -10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152.22 | 594.88 | 6557.3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2-01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049.73 | 7144.61 | ||||
负债总计(万元) | 543.83 | 543.83 | ||||
净 资 产(万元) | 6505.9 | 6600.7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7.79037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标的企业其他非流动负债为60米景观码头船建设的政府专项基金和财政拨款,共计540万元,由于项目尚未完成,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偿还,故按账面值确认。 2、其他需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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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江苏省[320000]新北区春江镇魏村工业园西区 | |||||
法定代表人 | 常文庆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83715531-1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3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732 | |||||
批准单位名称 | 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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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87.8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26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除以上情形外,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 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由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2)同意北交所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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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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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6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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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