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5%股权 |
标的名称 | 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5%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201 | 挂牌价格 | 0.0001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08-0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09-04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平 | |||||
成立时间 | 1993-12-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421.828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0461155-8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开发、设计、制造商用车及其底盘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及相关咨询、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8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0.02% | ||||
2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 10% | ||||
3 |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5% | ||||
4 | MORVILLE ASSETS LIMITED | 4.98%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238.23 | 36257.01 | -11018.78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6-30 | 146.23 | -3107.23 | -3129.55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3521.52 | 37671.1 | -14149.5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4-18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5238.24 | 35951.19 | ||||
负债总计(万元) | 36257.01 | 36257.01 | ||||
净 资 产(万元) | -11081.77 | -305.8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29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用自有设备资产和部分房屋建筑物作为抵押物(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向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代垫款累计11250万元。 2、标的企业为若干买家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条款,若买家未按期归还银行汽车贷款本息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以上时,在银行取回抵押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后,银行有权要求标的企业回购汽车抵押物,向银行偿还买家拖欠的按揭本息和罚息。在支付本息和罚息后,标的企业有权接收相关按揭汽车的法定物权。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58.60966万元。 3、其他需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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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辽宁省[210000]沈阳市[210100]皇姑区[210105]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谢根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21966.415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军工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1792310-8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732 | |||||
批准单位名称 |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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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000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交纳10万元竞价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转为部分或全部交易价款。若保证金低于成交价格,则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若保证金高于成交价格,则超过的部分由北交所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 2、截至挂牌前,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关联企业—沈阳沈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为88.685544万元,应付沈阳飞机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为406.315579万元,债务合计495.001123万元(以下统称“应付关联企业债务”)。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或其指定单位)应向标的企业提供不低于495.001123万元借款,该借款专项用于标的企业偿还“应付关联企业债务”,并须督促标的企业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清偿完毕。以上债务的清偿完毕作为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证明》的条件之一。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或未按期清偿“应付关联企业债务”的;(6)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40个工作日内就本次产权转让获得标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 4、若因“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情形之一导致本项目未能成功交易的,转让方有权无需获得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的同意,即可将本项目重新挂牌。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接受标的企业章程及合营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意承继转让方在标的企业章程及合营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责任(标的企业章程、合营合同存北交所备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将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按《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与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并完成对标的企业章程修订的批准,签订标的企业新的章程、合营合同等审批机关审批和工商变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由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3)同意北交所在收到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银行账户。如未能按期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则转让方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无息返还至该受让方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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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意向受让方(或其指定单位)的公告期内某一时点的不低于495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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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交纳金额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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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