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大华堂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 |
标的名称 | 北京中大华堂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102 | 挂牌价格 | 910.372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2-25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3-23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技术服务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大华堂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东城区东后河沿1号4号楼1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陈鹏 | |||||
成立时间 | 2008-03-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技术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7384176-0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 |||||
职工人数 | 2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1% | ||||
2 | 华堂综合服务开发中心 | 40% | ||||
3 | 北京宝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032.3 | 3.89 | 1.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799.08 | 2218.7 | 2580.37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11-30 | 1244.35 | -252.94 | -255.1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6083.98 | 3758.77 | 2325.21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2-03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5045.97 | 5049.97 | ||||
负债总计(万元) | 2774.04 | 2774.04 | ||||
净 资 产(万元) | 2271.93 | 2275.9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10.37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堂综合服务开发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舒子强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68-7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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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10.372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27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在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保证金部分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如成功受让本次转让标的,同意工商变更完成后的新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职工待遇不得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综合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于工商变更完成后的新标的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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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需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金融机构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为同一时点);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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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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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