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普兰店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及9160万元债权 |
标的名称 | 国电电力普兰店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及9160万元债权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182 | 挂牌价格 | 15248.78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4-2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5-26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电电力普兰店热电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渤海路3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缪军 | |||||
成立时间 | 2009-04-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6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8706381-6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电力、热力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经营)。 | |||||
职工人数 | 42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51% | ||||
2 | 大连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028.49 | 3430.75 | 8597.74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6-03-31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2248.55 | 11649.42 | 10599.13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2-14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2354.9 | 23643.71 | ||||
负债总计(万元) | 11704.93 | 11704.93 | ||||
净 资 产(万元) | 10649.97 | 11938.7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248.777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国电电力普兰店热电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106,508,431.37元人民币,股东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54,319,300.00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51%;股东大连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52,189,131.37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49%,其中其他应收款-应收大连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本金16,912,307.84元。普兰店热电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大连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本金16,912,307.84元。 2、关于标的企业对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公司的上大压小容量指标收购合同的应付款项(金额980万元),以及应付前期垫付款项(金额3291953.66元),受让方在摘得本次标的股权及债权后,应督促标的企业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和期限向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对上述款项约定付款期限为本次标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完成后的3个月内。 3、本项目股权部分挂牌价格为6088.78万元,债权部分挂牌价格为9160万元。 4、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 5、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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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辽宁省[210000]大连市[210200]市辖区[210201]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飞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965039.7845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1837356-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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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5248.78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转让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支付方式如下:①本合同留有尾款5430万元。受让方在本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转让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4200万元以及尾款5430万元后的剩余部分汇入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②剩余价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万元(小写人民币¥5430万元)的支付,受让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汇入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③受让方须对延期付款的5430 万元提供合法足额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形式),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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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需交纳42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若成功受让,则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成功受让,则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该意向受让方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核,即具备受让资格并视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进入竞价程序后,未参与竞价的; (3)在竞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6)未履行其相关承诺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须按照本项目公示的分期付款要求支付交易价款; (3)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向转受让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同意标的企业依法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员工原劳动合同; (5)如成功受让本项目,标的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由产权转让后的新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6)如成功受让本项目,同意附件《产权交易合同》中关于本项目债权及利息的相关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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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挂牌期间任一时间点不低于挂牌价金额的银行存款资信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出具日期应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基金和委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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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2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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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附件:产权交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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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