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天御坊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28152.64万元债权 |
标的名称 | 陕西蓝天御坊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28152.64万元债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305 | 挂牌价格 | 28646.03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中国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0-2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1-14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陕西省-西安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陕西蓝天御坊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高新区新区丈八三路30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伟 | |||||
成立时间 | 2014-05-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39980973-2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企业营销策划。(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 |||||
职工人数 | 1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8-31 | 0 | -8.23 | -8.2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1370.02 | 20878.25 | 491.7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9-03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7-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1370.02 | 21371.64 | ||||
负债总计(万元) | 20878.25 | 20878.25 | ||||
净 资 产(万元) | 491.77 | 493.3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8646.03(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陕西嘉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标的为股权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共同转让。其中,股权款493.39万元,债权款28152.64万元。 2、由于标的企业厂房、设备等设施涉及拆迁,此次拆迁事项具有复杂性和特殊要求,故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企业同意委托转让方组织、实施拆迁工程,双方已就委托拆迁工程事项达成一致。 3、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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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西北电子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陕西省[610000]西安市[610100]市辖区[610101]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区丈八三路30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伟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956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法人 |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43523097-2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9498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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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8646.03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本项目为分期付款,共分三期支付。首付款不低于16000万元,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须为除首付款外的交易价款提供合法的担保;第二期价款为7282.457189万元,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转让方;剩余交易价款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0个月内支付完成。除首付款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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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8500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不低于16000万元的交易价款(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为除首付款外的交易价款提供合法的担保;第二期价款为7282.457189万元,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转让方;剩余交易价款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0个月内支付完成。除首付款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以低于起始价格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的;(5)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付款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首期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由于标的企业原厂房、设备等设施的拆迁具有复杂性和特殊要求,故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企业同意委托转让方组织、实施拆迁工程,故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标的企业委托转让方对厂房、设备等设施等实施拆迁。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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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或验资报告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其201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9亿元。(需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受让,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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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5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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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