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 |
标的名称 | 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196 | 挂牌价格 | 102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5-12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6-08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湖南省-株洲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肖旭日 | |||||
成立时间 | 2010-04-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02792-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管道天然气储运、销售;城市天然气管网及设施建设、运营;天然气利用与技术开发;(上述项目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本企业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燃气器具批发零售;燃气输气设备及材料供应;自有设备租赁。 | |||||
职工人数 | 14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51% | ||||
2 | 湖南国泰能源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25.31 | -376.06 | -659.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605.32 | 5594.16 | 11.16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6-03-31 | 19.62 | -35.53 | -35.5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5624.22 | 5648.59 | -24.3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1-29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7-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6555.73 | 6162.51 | ||||
负债总计(万元) | 6089.1 | 6114.22 | ||||
净 资 产(万元) | 466.63 | 48.2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4.627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已与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经营年限为30年,特需经营范围为株洲云龙示范区整个行政区域(职教园已授予其他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的部分区域另行协商),但标的企业立项的株洲云龙示范区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进展不利,未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目前已全面停工。标的企业也尚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在建工程中,云龙门站及高压管道3.75公里已基本建设完毕,其中:高压管道尚未与门站完成连通,通气工作未开展,门站主体工程已完工,未竣工决算,未正常运营,标的企业在职人员仅将此作为办公经营地。中压管网主要沿示范区规划道路铺设,目前也已完成铺设18公里,由于示范区的市政道路未建完,中压管道剩余约30公里的建设已停工。 3、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 4、本次评估发生减值,其原因主要为:①在建工程项目中按客观成本重新核定了工程的前期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成本。②标的企业账面未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本次评估考虑了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应承担的利息。 5、本项目2015年度财务数据,取自标的企业2015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说明》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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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顺义区[110113]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军杜路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永起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56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2636353-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433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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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02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除原股东外,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做出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③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同时变更公司名称,名称中不得有“中石油”、“中油”、“昆仑”字样。 5、根据标的企业及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转让方委托,向标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功受让后,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偿还委托贷款产生的罚息,包括:①截止2016年3月20日,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欠款共计44088316.98元。②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受让方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偿还委托贷款产生的罚息,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具体参照委托贷款利息及罚息参照表,参照表置于北交所备查),并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账户信息置于北交所备查)。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功受让后,代标的企业向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偿还欠款236850元,向大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64000元,向湖南中油远望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275407.15元,向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664729.05元,并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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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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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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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