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科技转让项目 |
标的名称 | 新华瑞德(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4%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864 | 挂牌价格 | 2200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10-16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11-12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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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华瑞德(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2层218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勇 | |||||||
成立时间 | 2010-09-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272.499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11129-8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信息服务(除新闻、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电子出版物(限于电子书)总发行业务;电子出版物(限于电子书)复制业务,包括: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数字芯片植入;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内容的网络(含手机网络)传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动漫产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9月05日);技术开发;制作、发布广告;技术进出口;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教育咨询;销售医疗器械Ⅰ类;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4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7.89% | ||||||
2 | 微吧(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2.11%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659.21 | -2138.93 | 1041.7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625.37 | 4343.9 | 5281.47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8-31 | 3968.82 | 395.33 | 305.7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7935 | 9397.45 | 8537.5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9-24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7935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9397.45 | - | ||||||
净 资 产(万元) | 8537.55 | 49993.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1997.1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 | |||||||
法定代表人 | 曹斌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8210.8472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通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3370997-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7.89%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 |||||||
组织机构代码 | 400011016 | |||||||
批准单位名称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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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2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②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③承诺在受让本标的的同时参与新华瑞德(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0.9077%股权增资扩股项目,并按照增资扩股项目披露信息及北交所交易规则要求提交材料、支付交易保证金并履行相关交易程序。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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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联合受让体,且联合受让体中各方均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递交申请资料时须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44367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由联合受让体组成企业根据各自受让比例分别提供(如为多份存款证明,则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3、意向受让方依法诚信经营,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方式参与投资。 4、本项目只接受联合受让,联合受让体由不少于三家且不多于五家企业组成,且联合受让体中的单个意向受让方最大受让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最小受让股权比例为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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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6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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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