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48%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053 |
转让底价 | 1500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1-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2-28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宋亮 联系电话:13911538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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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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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10号2幢2303C室) | |||||
法定代表人 | 张荣 | 成立日期 | 1999-04-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0022104-X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施工总承包;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01日);技术服务等。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北京恒声先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 52% | ||||||
中油中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 48%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9861.17 | 1528.76 | 1078.0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088.98 | 13581.08 | 7507.9 | |||||
审计机构 | 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6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250.55 | 308.4 | 23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2416.54 | 14741.53 | 7497.27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公司拥有的置地星座C座楼1-2层房屋建筑物及所占用的土地已进行抵押。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西股字第112471号,建筑面积882.3平方米,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抵押时间:自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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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油中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谢士尧 | 成立日期 | 1996-07-10 | ||||
注册资本(万元) | 524.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524.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2339X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43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6-11-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大庆石油管理局等45家单位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方案的批复》(中油资[2016]473号)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48%股权 | |||||
转让底价 | 15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剩余交易价款,首付款比例为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并需提供不低于剩余交易价款(含延期付款期间利息)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连带责任、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须经转让方认可)。剩余交易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60天内付清,在首付款到账后30天内支付总价款40%的第二笔价款,在首付款到账后60天内完成全部交易价款的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北交所备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如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剩余交易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只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7、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同意按照前述付款支付要求履行支付义务,若逾期转让方有权无须征得受让方的同意而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2)如一次性付款,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3)如分期付款,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首期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剩余价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8、意向受让方应提供不低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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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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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50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六、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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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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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