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8604.42244万元债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024 |
转让底价 | 49392.7224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1-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2-16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爽 联系电话:010-63162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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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达 联系电话:010-66295655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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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西段)) | |||||
法定代表人 | 孟剑飞 | 成立日期 | 2011-02-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23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56693909-2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煤炭经销、铁路货运站台的经营;仓储、装卸服务等。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 | 50% | ||||||
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 | 30% | ||||||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778.92 | -1778.9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7311.15 | 38012.42 | 19298.73 | |||||
审计机构 | |||||||
2016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41.63 | -1836.6 | -1837.5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6108.39 | 38647.18 | 17461.21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8604.42244万元债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49392.72244万元。其中,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30788.3 万元;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14278.51744万元债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4278.51744万元;中国铁物物资沈阳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4325.905万元债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4325.905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价格的溢价。
2.标的企业暂无法提供2015年度审计报告,故财务数据出自2015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3.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经针对上述纠纷以“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了【2016】内0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对“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司法查封范围包括:(1)银行账户;(2)主要设备;(3)土地使用权;(4)企业车辆。保全查封金额合计70108021元人民币。(具体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4.本项目于2016年5月23日在北交所首次进行信息披露。
5.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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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7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孟剑飞 | 成立日期 | 1987-05-20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012696186XH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648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6-05-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铁物股份投资【2016】83号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市辖区 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方华超 | 成立日期 | 2009-04-21 | ||||
注册资本(万元) | 389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1782473-6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648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6-05-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铁物股份投资【2016】83号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沈阳市 铁西区(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树 | 成立日期 | 1987-10-04 | ||||
注册资本(万元) | 3661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1766021-3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648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6-05-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铁物股份投资【2016】83号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内蒙古铁物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8604.42244万元债权 | |||||
转让底价 | 49392.7224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93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②承诺在成功受让股权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职工待遇不得低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并保证标的企业管理层队伍的稳定;③同意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新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④同意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挂牌公告中其他披露内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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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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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939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六、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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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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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