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华能煤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 |
标的名称 | 阳泉煤业集团华能煤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403 | ||
挂牌价格 | 38061.76万元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9-2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10-28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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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阳泉煤业集团华能煤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市精营东二道街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继红 | |||||||
成立时间 | 2008-10-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对煤、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咨询服务管理。 | |||||||
职工人数 | 2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1% | ||||||
2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2217.6 | -6680.71 | -6002.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2960.77 | 187322.04 | 65638.73 | ||||||
审计机构 | 山西国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6-06-30 | 7610.94 | -4405.96 | -4464.55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259723.16 | 197148.54 | 62574.62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阳泉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3年11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对其生产能力核定为150万吨/年,(“关于阳泉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等三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晋煤行发(2013)1617号))至目前采矿许可证尚未变更,本次评估按核定后的生产能力确定为评估利用矿山生产能力。 2、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能力90万吨/年,鉴于目前该矿山实际生产能力已达到150万吨/年,因此本次评估按矿山实际生产能力确定为评估利用矿山生产能力。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标的企业子公司-新大地煤业及泰安煤业的房屋建筑物大部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新大地煤业纳入评估范围的构筑物、井巷工程及机械设备,于评估基准日部分已抵押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根据新大地煤业公司提供的抵押合同(2011年司并购抵押字001号),抵押额度为350,000,000.00元整,共计397项,其中构筑物13项,井巷工程105项,机械设备279项;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4、标的企业子公司-泰安煤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中,1宗土地为账外资产,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土地证,该宗地无土地证号,土地使用者为井南煤矿,地址为窝窝会村,实际用途为采矿,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面积为9.8亩,批准时间为1989年12月24日,批准机关平鲁区人民政府。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中,其中一宗为租赁土地。 5、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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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曹培玺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442038.344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2590520-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02X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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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8061.7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接受标的企业目前现状及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期后不得以不了解该项目或转让方未尽实披露为由取消此次交易或不作为,并放弃一切追责和索赔权利。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1418.52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竞价程序,该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6)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2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同时受让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交所挂牌的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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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418.528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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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北京安瑞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沈奕霏 | 联系电话 | 18601279498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郭智宇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58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陈春雷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6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