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础宾馆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中础宾馆有限公司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313 | 挂牌价格 | 56.99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0-2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1-25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住宿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市中础宾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强 | |||||
成立时间 | 2000-09-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住宿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72434-X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住宿;饮食服务;零售酒、饮料、食品罐头、烟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针织品、日用化学制品。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电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46.29 | 12.67 | 12.9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7.59 | 95.2 | 92.39 | ||||
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7-31 | 426.44 | -12.93 | -37.1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90.3 | 118.36 | 71.9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0-16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7-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90.36 | 192.12 | ||||
负债总计(万元) | 135.13 | 135.13 | ||||
净 资 产(万元) | 55.23 | 56.9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6.9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现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的中础宾馆,是向其股东中电基础产品装备公司承租,标的企业按年向中电基础产品装备公司交付房租,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也未对租赁期间进行约定。 2、标的企业2013年年底购置了一台电梯,安装在租赁的经营场所中础宾馆里,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中电基础产品装备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行为完成之前将从标的企业购买此电梯。 3、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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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石景山区[110107]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何在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21.6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917-6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24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文件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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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56.99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17万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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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在挂牌期间内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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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7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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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