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 |
标的名称 | 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419 | 挂牌价格 | 4000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1-2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2-25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2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杜克平 | |||||
成立时间 | 1993-11-1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4405201-0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磷化锌、苯线磷、克百威、灭多威、溴敌隆、2-氯吡啶、3-氯-1、2-丙二醇、敌敌畏、放线菌素D、肾上腺素、氯化磷酸二乙酯、2-环己烯酮、杀螟硫磷、马拉硫磷的批发(无仓储);除城镇燃气、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第1项毒害品 第8类 腐蚀品的批发(无仓储);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的批发;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农药批发、零售(以上经营项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燃料油、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一类医疗器械,农畜产品,工艺美术品,饲料的批发、零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
职工人数 | 34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 51% | ||||
2 | 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 4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36213.47 | 12476.65 | 10140.3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9200.23 | 82682.68 | 56517.55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10-31 | 258740.14 | 14499.57 | 11331.6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79733.19 | 124043.68 | 55689.51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1-24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39200.23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82682.68 | - | ||||
净 资 产(万元) | 56517.55 | 73428.2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7448.402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涉及9宗诉讼事项,诉讼事项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2、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的连云港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收益法评估值为-19,098.00万元,该评估结论已经考虑了连云港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应付中化宁波的2.3亿元委托贷款的影响。根据连云港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收益法评估结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中化宁波向连云港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发放的2.3亿元委托贷款存在部分无法收回的可能; 3、针对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或事项产生的索赔及涉及与转让方相关的商标商号、信息系统的停止使用事项,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已与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免责及赔偿协议》、《停止使用商号商标及信息系统协议》(《免责及赔偿协议》、《停止使用商号商标及信息系统协议》已置北交所备查); 4、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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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 |||||
法定代表人 | 刘德树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184540.2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041-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0411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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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4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汇至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违约情形。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和备查文件,同意本项目产权转让是按标的企业现状转让的原则,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转让标的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或拒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者向转让方提出赔偿请求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接受《产权交易合同》的全部内容(产权交易合同已在北交所网站公示)。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③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④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关于中化宁波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律师费用人民币25万元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费用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关于中化宁波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置北交所备查)。⑤认可转让方与标的企业于2014年11月26日签署的《免责及赔偿协议》,承诺促使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附属企业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⑥认可转让方与标的企业于2014年11月26日签署的《停止使用商号商标及信息系统协议》,承诺促使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附属企业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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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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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2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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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附件:产权交易合同(中化宁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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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