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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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新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市钱桥镇西漳村) |
法定代表人 |
田志勇 |
成立时间 |
2001-12-27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1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39753-7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风力发电、城市垃圾发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利用、分布式能源、城市热电联供及其他新能源的研发等。 |
职工人数 |
12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
38.5% |
2 |
Regen International Ltd. |
27.5% |
3 |
无锡惠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12% |
4 |
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1% |
5 |
北京大商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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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5748.01 |
-1798.12 |
744.09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43926.32 |
127107.69 |
16818.63 |
审计机构 |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2-12-31 |
15748.01 |
-1798.12 |
744.09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年报 |
143926.32 |
127107.69 |
16818.63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3-05 |
评估基准日 |
2012-06-30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22901.06 |
22012.32 |
负债总计(万元) |
10187.79 |
10187.79 |
净 资 产(万元) |
12713.27 |
11824.53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00.6983(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涉及标的企业的质押事项、其他事项等情形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标的企业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造成其账面价值的减值,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其它备查文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江苏省[320000]南京市[320100]鼓楼区[320106]南京市管家桥87号华荣大厦7楼 |
法定代表人 |
刘寅洁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276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77459-7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1%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7X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决议类型 |
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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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40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 420 万元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挂牌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完成价款支付结算工作。
4、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款支付结算工作。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地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20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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