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标的名称 | 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184-2 | 挂牌价格 | 3706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0-15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1-11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宝良 | |||||
成立时间 | 2007-01-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53316-3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84.6 | -6307.58 | -5667.5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0646.48 | 61016.36 | -10369.89 | ||||
审计机构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6-30 | 1010.76 | -706.26 | -705.8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50311.66 | 61387.41 | -11075.7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1-28 | |||||
评估基准日 | 2013-07-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51647.97 | 94591.22 | ||||
负债总计(万元) | 60649.82 | 60649.82 | ||||
净 资 产(万元) | -9001.84 | 33941.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3941.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融德公司签了劳务派遣服务协议,融德公司向标的公司派遣了6名员工,除派遣员工外,标的企业没有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2、有关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其资产情况,其披露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鹏衡评报字(2013)第132号)以及《补充评估说明》、审计报告((2013)京会兴专字第04020002号)、法律意见书、转让方起草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相关的附件等(以上文件合称“备查文件”)。 3、转让方已将备查文件交与北交所,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并签署《保密承诺函》(其格式由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领取或自行下载)后,可予查阅除《产权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指《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补充说明》、《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附件)之外的全部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查阅《产权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指《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补充说明》、《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附件)的,须另行提供意向受让方或/和其关联方、合作方在挂牌期间任一时间点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涉及关联方提供存款证明的,双方需要提供关联关系证明;涉及合作方提供存款证明的,双方需要提供合作协议并共同签署《合作承诺函》(文件格式由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领取或自行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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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顺义区[110113]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办公楼)4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作义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99643-8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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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706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111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价文件;或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竞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遗漏、误导情形影响本转让项目正常交易的;⑤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人的,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获得本项目审批手续,造成本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⑥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⑦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3、(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以及代标的企业偿还其对转让方的负债60,940万元;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付清上述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2)知晓截至2014年7月20日,标的企业对转让方合计负有债务60,940万元; (3)知晓标的企业与转让方以及其他相关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前签署、已披露的相关资产剥离以及确认等全部文件,并对此无异议,并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督促标的企业全面、及时履行该等确认文件及/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受让方就标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受让方将督促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履行本次股权转让前标的企业已经签署的各项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法律服务协议等),受让方就标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截至信息公告日,标的企业尚有两套房产被他人占用,评估报告中已对该部分房产进行了减值处理。受让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若首地恒瑞实现对上述房产实际控制(包括与占用方签署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或清退占用人收回空房等情形),应将评估报告中已减值金额予以冲回,并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支付给转让方。 (6)受让后1个月内对标的企业更名,新名称中不得包含“首地”字样。 (7)同意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标的企业资产”)的交割遵循“现状移交”的原则。意向受让方同意接受标的企业资产在交割之时的物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情况、建筑质量、装修、维修、出租、维护、添建以及标的企业竞买所得房产现状接收时既已存在和信息公告日前发生的状态等),在竞拍成功后,不得以资产现状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要求转让方承担调整股权转让价款、退还保证金、对标的企业资产进行拆除和修复等,也不得要求转让方对此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等责任。 (8)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获得本项目审批手续,造成本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同意转让方无条件按照本项目挂牌条件的约定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本条款适用于外商受让) (9)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接受本项目的全部交易条件,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主张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以及其所有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要求减少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视为意向受让方的违约和欺诈行为,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由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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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的,受让该项目项下股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2、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意向受让方或/和其关联方、合作方在挂牌期间任一时间点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涉及关联方提供存款证明的,双方需要提供关联关系证明;涉及合作方提供存款证明的,双方需要提供合作协议并共同签署《合作承诺函》(其格式可向北交所领取或自行下载)。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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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118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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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