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学林 |
成立时间 |
1982-04-20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9403.8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62590483-5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Ⅲ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Ⅱ类:物理治疗及健康设备;体外检验分析器;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的经营;批发预包装食品。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元器件、设备、专用材料、电子产品及应用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维修;电子器件系统工程的总承包;承办组织进出口货源和配套服务;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通讯器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钢材、木材、建筑材料、照明设备、仪器仪表、一般化工材料、办公用品及设备、服装、百货的销售;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物业管理。 |
职工人数 |
166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5% |
2 |
彩虹集团公司 |
45%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49508.46 |
5529.47 |
4605.66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4798.14 |
29186.54 |
25611.6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01-31 |
11690.37 |
86.4 |
84.67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58194.56 |
25029.28 |
33165.28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3-06 |
评估基准日 |
2013-08-31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57139.09 |
99041.04 |
负债总计(万元) |
29160.37 |
29160.37 |
净 资 产(万元) |
27978.72 |
69880.67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1446.3015(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关于彩虹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及《关于下发原中国电子器件总公司离退休及内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于北交所备查。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彩虹集团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郭盟权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51488.7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820-8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249 |
批准单位名称 |
彩虹集团公司董事会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150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94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交易审批机构不予批准的情况除外);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自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若意向受让方受让行为须报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则北交所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审批机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产权交易合同》无须经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则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若《产权交易合同》须经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则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70%部分(含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剩余30%交易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审批机构批准的,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不迟于挂牌之日起3个月期满次日将剩余30%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自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审批机构批准的,则自挂牌之日起3个月期满次日将剩余30%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此后标的企业经营所产生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审批机构不予批准的文件,受让方将不再支付剩余30%产权转让价款。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产权交易价款70%部分(包含交易保证金); (4)自挂牌之日起3个月期满后收到审批机构不予批准的文件,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包含交易保证金); (5)自挂牌之日起5个月期满后收到审批机构不予批准的文件,转让方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包含交易保证金); (6)自挂牌之日起6个月期满仍未收到审批机构任何答复文件的,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产权交易项目; (7)若转、受双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或退还交易价款的,则违约方需按涉及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
7、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股买权。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自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到的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9、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依据《关于彩虹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及《关于下发原中国电子器件总公司离退休及内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彩团人资[2007]17号)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后《通知》中所涉及的离退休及内退人员管理办法不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能力,近3年连续盈利,且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以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在相关监管机构无不良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450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