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原康科贝特核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原新街1号三层) |
法定代表人 |
杨瑞金 |
成立时间 |
2004-12-15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技术服务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91468-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核装置的物理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钴-60装置的核物理设计、开发;钴-60装置的钴源倒装;钴-60装置的剂量测试的技术咨询、服务;销售钴-60仪器。 |
职工人数 |
7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西藏昌都惠恒发展有限公司 |
50% |
2 |
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 |
30% |
3 |
李澍沛 |
20%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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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441.3 |
92.09 |
69.36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42.61 |
148.6 |
194.01 |
审计机构 |
北京科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8-31 |
179.72 |
-9.83 |
-14.89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311.49 |
124.07 |
187.42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立信润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10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342.61 |
345.81 |
负债总计(万元) |
148.6 |
148.6 |
净 资 产(万元) |
194.01 |
197.21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9.163(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科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丰台区[110106]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04号三层306室 |
法定代表人 |
伊·亚·克尼亚济金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18990-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9563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帐户。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缴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8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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