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龙威发电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成济厂 |
成立时间 |
2008-10-10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4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技术服务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20156-0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专业承包;汽轮机及风电机零部件的批发;汽轮机及风电机零部件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职工人数 |
126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60% |
2 |
北京全四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20% |
3 |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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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1632.96 |
2001.1 |
1748.34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3303.81 |
6189.23 |
7114.58 |
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6-30 |
3116.13 |
505.07 |
428.61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2748.03 |
5204.83 |
7543.2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7-03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13303.81 |
14283.4 |
负债总计(万元) |
6189.23 |
6189.23 |
净 资 产(万元) |
7114.58 |
8094.17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856.502(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细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8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宏远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13752.71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60002877-9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61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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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4856.502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56万元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产生二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招投标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具备受让资格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京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照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挂牌价格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转为价款的一部分),并书面承诺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如成为受让方后接受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应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需提供挂牌公告期内任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和委托方式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456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招投标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附件:招投标评标方法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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