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光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标的名称 | 青岛阳光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7008-2 | 挂牌价格 | 6848.14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8-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9-27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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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岛阳光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即墨市温泉镇温泉一路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潘永林 | |||||||
成立时间 | 2011-08-25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77994-8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酒店管理(不含餐饮经营);旅游项目开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销售鲜活海产品;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
职工人数 | 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160.74 | -160.8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75.3 | 167.32 | 707.98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11-30 | - | -163.69 | -163.6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632.02 | 56.8 | 575.2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2-08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636.13 | 6909.48 | ||||||
负债总计(万元) | 61.34 | 61.34 | ||||||
净 资 产(万元) | 574.79 | 6848.1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848.1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位于青岛即墨市温泉镇汤泉街6号3,529.20平方米宗地,存在瑕疵,我公司对《法律意见书》“特别事项”中对该地块的披露予以认可,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委估的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培训楼(1号楼)、干训楼(2号楼)、员工宿舍楼(部分建于上述披露地块之上)、2#楼、5#楼、6#楼、7#楼、8#楼、9#楼、游泳馆、厂房(农家院)、 门卫房、行政房、发电房、锅炉房、洗衣房等,所有房屋无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三、本次转让不涉及国有职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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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101号院3号楼8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清甫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60124-3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433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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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848.1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1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竞价程序,该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未按照要求缴纳全部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择期将转让标的再次挂牌。 (2)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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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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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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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赵率帅 | 联系电话 | 13716743879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郭智宇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58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陈春雷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6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