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
标的名称 |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点击数:764 次) | ||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058 | 挂牌价格 | 1158.21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上海证券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04-22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05-20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矿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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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福安村) | |||||||
法定代表人 | 何际高 | |||||||
成立时间 | 2008-12-2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矿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12761-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金、银、铅、锌矿产品收购、销售(国家政策、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 |||||||
职工人数 | 1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广西黄金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76.38 | -904.7 | -357.0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072.56 | 3209.87 | -1137.31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3-31 | 0 | -44.29 | -44.2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781.11 | 5962.71 | -1181.59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3-28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072.57 | 4368.08 | ||||||
负债总计(万元) | 3209.87 | 3209.87 | ||||||
净 资 产(万元) | -1137.3 | 1158.2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58.2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企业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共3项,均为自建,所占用的土地,系租用广西国有大桂山林场的土地,均未办理房产证。 2、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已取得广西贺州市福安金、银、铅矿勘探探矿权,尚未办理采矿权证。 3、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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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西黄金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南宁市[450100]青秀区[450103]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 43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怀礼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944.2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矿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9822627-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62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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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158.2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如挂牌期满,只征集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作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4、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承接。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由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金。(2)成功受让标的股权后,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3)成功受让本项目后,应认可标的企业与汝城县东盛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探矿合同书》的法律效力,督促标的企业继续履行该《承包探矿合同书》。(4)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并协助标的企业偿还各项对外债务。(5)如转让标的以竞价方式成交,本项目的竞价服务费为成交价格的2%。转让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缴纳的竞价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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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10年以上的企业,并具有矿业开采经验。(具有国土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具体要求如下: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挂牌期间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金额合计不低于挂牌价格,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为挂牌期间同一时点。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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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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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