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广联(北京)传媒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 |
标的名称 | 新华广联(北京)传媒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BJ1006928 | 挂牌价格 | 1000万元 |
首次登载报刊 | 证券时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11-13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12-10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广播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华广联(北京)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东城区张旺胡同17号8幢1门) | |||||
法定代表人 | 税立 | |||||
成立时间 | 2009-06-2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广播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9168202-X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与资产管理;计算机技术培训等。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广告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 70% | ||||
2 | 《中国名牌》杂志社有限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30.23 | 24.1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78.81 | 1.72 | 977.09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10-31 | - | 32.61 | 31.0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009.37 | - | 1009.3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新华通讯社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1-05 | |||||
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978.81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1.72 | - | ||||
净 资 产(万元) | 977.09 | 2020.9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90.2557(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广告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9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税立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广播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003-2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新华通讯社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新华通讯社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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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30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1)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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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以上条件以受让方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012-2014三年连续盈利。(以2012年、2013年、2014年审计报告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基金和委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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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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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郭爽 | 联系电话 | 010-63162966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云飞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14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陈春雷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6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