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证券公司是稀缺牌照,但如今也有人想要公开转让手中牌照,引起市场不小的反响。
2019年12月27日晚间,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了一则产权转让公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拟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元证券30.68亿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76.12%,转让底价为98.41亿元。转让成功后,金元证券控制权或将易主。
尽管公告中首都机场集团并未表明此次大手笔转让券商控股权的原因,但从金元证券股权结构看,其2018年一次性通过增资扩股吸纳了4名外部投资者,此次转让成功后金元证券股东结构或进一步丰富。对于市场投资者而言,要想成功将金元证券收入囊中,还需要满足一系列较为严苛的政策规定,并非易事。
一次性转让76.12%股份
根据公告,此次首都机场集团计划转让的股份为其持有的金元证券全部股份,挂牌转让具体信息披露起始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信息披露结束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
挂牌信息显示,标的企业金元证券成立于2002年8月,注册资本40.31亿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资质齐全,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等业务。
根据金元证券官网,金元证券管理总部位于深圳,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其中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带为重点,各地区中心城市为辅助,形成了面向全国的立体、多元业务营销网络。公司现有11家分公司,53家证券营业部,营业网点遍及国内19个省市。
目前,公司控股金元顺安基金管理公司和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一家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已初具证券控股集团公司雏形。
截至2018年底,金元证券总资产165.09亿元,所有者权益68.05亿元。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77亿元,净利润1.57亿元。截至2019年11月30日,公司总资产183.32亿元,净资产68.95亿元,前11个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12亿元,净利润1.83亿元。
从转让方看,首都机场集团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一家以机场业为核心的跨地域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机场管理集团之一。
首都机场集团拥有全资和控股的成员企业(含直属单位)33家,有实际控制力的三四级企业130余家,形成了机场管理、服务保障、机场建设、临空地产、航空物流、金融证券、酒店管理、财务投资等8个板块协同发展的业务布局。
此次转让金元证券股权,首都机场集团要求受让方需一次性支付价款,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需交纳20亿元保证金。公司其他股东已宣布放弃优先受让权,公司管理层也不参与受让。
若此次转让成功,金元证券实际控制权或发生转移。
受让方需符合“一参一控”等多项条件
尽管首都机场集团目前并未言明此次出手券商牌照的原因,但从金元证券股权结构看,其2018年一次性通过增资扩股吸纳了四名外部投资者,此次转让成功后金元证券股东结构或进一步丰富。
早在2003年8月,首都机场集团便通过受让金元证券92.89%出资额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此后经首都机场集团增资扩股及金元证券原股东转让股权,到2014年2月金元证券股东仅有首都机场集团及海口市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两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5.56%、4.44%。
然而到了2018年3月,金元证券一次性便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增资16.15亿元。目前公司原股东首都机场集团、海口市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下降至76.12%、3.54%,新引入的4名股东深圳市润隆乐华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龙之泉实业有限公司、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19%、6.2%、4.71%、1.24%。
尽管券商牌照稀缺,此次首都机场集团转让金元证券控股权虽然难得,但从现行规定来看,并非所有人都能得到这个机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该项股权有投资意向的受让方需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状况良好且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等条件。
其中,受让50%以上股份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意向受让方,其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
此外,意向受让方还需满足证券公司“一参一控”的政策约束,即意向受让方以及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一家。
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首都机场集团还明确,受让方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按时足额交纳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股份转让价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但每个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应超过五家,并应明确其中一家成员为牵头方,牵头方在受让标的股份后应成为标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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